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法律主观: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在此,只对一般要件加以阐述,其构成要件有四: 1、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 2、必须他方受损失。 他方受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 3、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 4、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法律客观: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一种不正当的利益。如出纳员因疏忽多支付了款项,出借人重复接受借款人的还款,受托人转交财物而误交了对象等。这种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因不当得利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其利益;因不当得利而获得财产的一方是债务人,负有返还其所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的产生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虽属于既成事实,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要有一方获得利益。受益人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使自己的财产增加而受益。例如,刘某在某邮局开设一整存整取账户,到期后委托其妹妹去邮局提款,由于当日电脑主机发生故障,利息多计。再如,邮局营业员收寄大宗邮件时,由于计算上的错误,少收了穿件人的资费,寄件人这笔应缴而未缴的资费,也属于不当得利。 第二,是他方利益受到了损害。一般说,有两种情况:或因对方受益使自己的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或因对方受益使自己的财产应增加而没有增加。 第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一方获得利益的原因是另一方蒙受损失的结果;反过来说,一方财产受到损害,是由于对方从中获得了不合法的利益。 第四,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就是说,受益人在不当得利之债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权利。 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符合四个条件:第一,要有一方获得利益。受益人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使自己的财产增加而受益。例如,刘某在某邮局开设一整存整取账户,到期后委托其妹妹去邮局提款,由于当日电脑主机发生故障,利息多计。再如,邮局营业员收寄大宗邮件时,由于计算上的错误,少收了穿件人的资费,寄件人这笔应缴而未缴的资费,也属于不当得利。第二,是他方利益受到了损害。一般说,有两种情况:或因对方受益使自己的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或因对方受益使自己的财产应增加而没有增加。第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一方获得利益的原因是另一方蒙受损失的结果;反过来说,一方财产受到损害,是由于对方从中获得了不合法的利益。第四,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就是说,受益人在不当得利之债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3、利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4、没有合法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拓展资料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有利益的获得:不当得利必须是以某种方式获得了实际利益,如金钱、财物、权益等。
2. 不正当手段:不当得利的获得必须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的,如行贿、受贿、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侵占公共财物、虚报冒领等。
3. 故意或过失:不当得利的获得必须是故意或过失的结果。故意是指明知是不正当手段,却故意采取该手段获得利益;过失是指没有故意采取不正当手段,但在获得利益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以上三个要件都满足,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的行为。不当得利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不同情况,法律可能会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一)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二)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编辑整理,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请自行分辨。

本文链接:https://www.shbk5.com/falv/89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