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是否 危害国家安全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该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一)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二、区分该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界限(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对象除了国家秘密以外,还包括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影响国家安全的情报。(三)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国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其法定行为方式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构成犯罪情节轻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则在构成犯罪上没有情节的要求。(五)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经过1997年、2015年两次修改,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刑罚幅度更加合理。
(一)1979年《刑法》设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979年《刑法》第18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1997年《刑法》明确该罪过失形式并调整量刑
1997年《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此次修改主要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观要件予以了明确,包含故意与过失;将法定刑分为“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级,使刑罚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司法领域构成该罪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08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时,应尽的保守国家秘密之义务提出了要求。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及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及司法、政党活动等各个方面。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本罪所说的国家秘密,则包括上述三类秘密。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包括三个要素:
1.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
2.泄露国家秘密。泄露,是指把自己掌管或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此项秘密的单位或个人。泄露的方法没有限制,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提供秘密文件让他人阅读,或者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单位或个人等等。例如,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等等。
3.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成立本罪需要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标准,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为下列情形之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本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出卖获利,有的是为了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如果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