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怎样定罪(虐待罪怎样定罪)

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的客体既包括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平等权利,又包括人身权利。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单位不能构成虐待罪。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了肉体上的折磨与精神上的折磨。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包括了虐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结果。

虐待罪怎样定罪(虐待罪怎样定罪)

虐待罪为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严重侵犯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体的不可侵犯性与精神的健全性,部分情况下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因此,虐待罪一直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

(一)1979年《刑法》设立虐待罪

1979年《刑法》第182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虐待罪代为告诉的规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第3款中增加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的规定。通过规定被害人在没有能力告诉、无法告诉的情况下,由公诉机关或者近亲属代为告诉的规定,帮助被害人起诉、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修正案(九)》在增设虐待罪代为告诉的规定的同时,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该罪可以由单位构成,从而构成了我国虐待方面的犯罪体系。

《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规定如下: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犯罪客体

虐待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平等权利,又包括人身权利。

(二)客观方面

1.行为方式

虐待罪的行为方式多样,类型复杂,包括了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折磨,且具有经常性、隐蔽性的特征。肉体上的摧残,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等;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两种行为方式可能交替使用,也可能同时使用。虐待的行为既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

传统观点认为虐待行为仅包括对身体的伤害,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转变,精神虐待也逐渐被纳入虐待罪的范畴。主要表现为长期家庭“冷暴力”或者强迫家庭成员做出不合理行为等,但法律目前对精神损伤没有统一标准、现实中精神虐待难以举证等问题使得精神虐待难以在现实中被定性为虐待罪的行为方式。

2.情节恶劣

构成虐待罪的行为需要整体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要从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时间上需要具有一贯性和长久性,手段上需要具有恶劣性,且造成严重后果。

例如,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恐吓、辱骂等恶劣手段;虐待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弱势群体进行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严重疾病等情形。

(三)犯罪主体

虐待罪的主体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需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但该关系并非仅限于婚姻法规定的基于婚姻和血亲基础形成的四类家庭关系的主体,具有同居、扶养等“类家庭”关系的,也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因此,共同生活的家庭关系是案件事实,而不是法律要求,对其应作扩大解释,宽泛理解。

(四)主观方面

1.一般情形下的责任形式

虐待罪责任形式为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虐待行为可能或者一定会对被害人的身体或者精神带来巨大伤害,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情形的发生。

2.结果加重犯下的责任形式

行为人出于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虐待罪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出于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不宜仅以《刑法》第260条第2款定罪量刑,应综合考量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关系,进行想象竞合或者数罪并罚。

儿子打母亲怎么判

儿子打母亲,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只要母亲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儿子治安行政处罚。经鉴定达到轻伤或者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儿子打父母是一种虐待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构成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构成虐待罪一般会怎么判?      构成虐待罪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虐待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虐待罪的最新量刑标准:      1、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会被法院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行为人构成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精神上的摧残,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的量刑

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虐待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虐待罪应该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四)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五)本罪与遗弃罪的界限1.主观方面的区别: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2.客观方面的区别: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3.主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4.客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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