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般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一般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一、一般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什么
1、一般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如下:
(1)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2)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如下: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_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_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_;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_为起次要作_;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_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_为起轻微作_。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不包括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不包括(E)

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A、与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B、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C、原有疾病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D、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

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损害后果除上述所讨论的几种形式外

还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

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丧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

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

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法律分析: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首先有医疗费,这个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二是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此外还有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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