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包括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光票、跟单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光票。
光票一般用于偿债、赠与、接济、留学支出等。由于光票签章不一定能鉴定,必须寄送国外代收银行才可收到票款,因此许多银行外汇部门皆有办理‘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业务,即受顾客委托,将汇票、支票、本票或付款收据等财务单证,寄往国外付款地代收银行并带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4、跟单汇票。
跟单汇票是随附全套货运单据的汇票。它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其作用有二:(1) 是有关关系人的信用凭证。(2) 是物权凭证。即期跟单汇票和托收项下付款交单 (D/P) 的跟单汇票,均以付款作为物权的转移条件,远期跟单汇票和托收项下承兑交单 (D/A)的跟单汇票,则以付款人承兑作为物权转移的条件。在当代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都使用跟单汇票作为国际结算的信用工具和支付凭证。
5、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也称为见票即付汇票,即在汇票上无到期日的记载,而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之时,即为到期,付款人应即时付款的汇票。包括载明即期付款、见票即付或提示付款以及未载明付款日的汇票。逾期后再经承兑或背书的汇票,对该种承兑人或背书人而言,应视为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一般以提示日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到银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处,后者见票必须付款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在此之前无须提前通知付款人准备履行义务。
6、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可分为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等三种。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3)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4)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在实际业务中,是用什么办法计算付款日期,需由双方洽商决定,并在合同和汇票中加以明确规定。
国际贸易中发票的种类
法律主观:
票据法属于商事法的一种,由于各国商事习惯不同,各自制定的票据法存在着一些分歧和差异。这对国际间流通的票据的解释势必产生冲突,从而阻碍在国际上的流通,因而有制定统一票据法的必要性。票据(bills)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而依票据法发行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transferableandnegotiableinstrument),即指汇票、本票及支票而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都使用一定的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透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的结算。票据固然具有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但它本身毕竟不是货币。票据与法定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票据所凭借的是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私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在法律上称为法偿(legaltender),债权人必须予以接受。但如债务人拟以票据清偿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在契约中予以规定,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发票日期(dateofbill):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以发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英美法则不以之为汇票必要记载的事项,载明发票日期与否,不影响其汇票的有效性。但依英美票据法,在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无发票日期时,合法的执票人得以实际签发的日期,补填在汇票上。发票人的签名(signatureofdrawer):所谓签名,即把自己的姓名,亲书于汇票上之意。票据上的签名固然可以盖章来代替,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按惯例,都由发票人亲自签名。法人的签名,应由其代表机关(或代理人)在汇票上载明其为法人代表(或代理)之旨,并由其代表机关(或代理人)签名,才能对该人发生效力。至于未具法人资格的合伙为签名时,照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在汇票上签名,才可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但实务上仅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代表人,在汇票上载明代表之旨,而签名即可认为有效。
国际贸易发票种类有哪些?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用途使用不同的发票,不同的发票名称表示不同的发票种类,缮制时应严格按信用证的规定。常见的发票种类及缮制方法如下:
(1)商业发票:若L/C规定为INVOICE(发票)、COMMERCIALINVOICE(商业发票)、SHIPPINGINVOICE(装运发票)、TRADEINVOICE(贸易发票),一律可按商业发票掌握,一般只需将发票名称印为“INVOICE”字样。
(2)详细发票:若L/C规定“DETAILEDINVOICE”,则如果发票内印有“INVOICE”字样,前面须加“DETAILED”,发票内容应将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价格条件、总值等详细列出。
(3)证实发票:证实发票是证明所载内容真实、正确的一种发票,证实的内容视进口商的要求而定,如:发票内容真实无误、货物的真实产地、商品品质与合同相符、价格正确等等。如果L/C规定“CERTIFIEDINVOICE”,发票名称应照打,同时划去发票下通常印就的“E.&.O.E.”字样,通常在发票内注明“WEHEREBYCERTIFYTHATTHECONTENTSOFINVOICEHEREINARETRUE&CORRECT”。
有些国家对证实发票规定有一定的格式,作为货物进口清关课以较低关税或免税证明。有些地区的进口商凭证实发票代替海关发票办理清关或取得关税优惠。有些进口商凭证实发票证明佣金未包括在货价内,借以索取价外报酬。
如果L/C规定“VISAEDINVOIE”(签证发票),并指定签证人,则需由签证人在发票上盖章签字作签证,并加注证明文句,若证中未指定签证人,则以出口国商会作为签证人,其余与证实发票同。
(4)收妥发票,或称钱货两讫发票:若L/C规定需“RECEIPTINVOICE”,则照打名称,并在发票结文签字处加注货款已收讫条款:VALUE/PAYMENTRECEIVEDUNDERCREDITNO.×××ISSUEDBY×××BANK。这种发票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下多采用,其目的是以商业发票代替货款收据,而不需再开立汇票。因汇票在有些国家需贴印花税票,一些进口商为免除印花税负担,也要求提供这种发票。
(5)厂商发票:厂商发票是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表示出厂价格的销货凭证。其目的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及检查是否有削价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时使用。若L/C要求“MANUFACTURERSINVOICE”,发票名称应照打,且缮制时应注意:(a)出票日期应早于商业发票日期。(b)价格为以出口国币制表示的国内市场价。填制方法与海关发票同,但应注意出厂价不能高于发票货价,应适当打个折扣(一般按FOB价打九折或八五折),以免被进口国海关视为压价倾销而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巨大损失。(c)发票内应加注证明制造商的语句“WEHEREBYCERTIFYTHATWEAREACTUALMANUFACTUREROFTHEGOODSINVOICED”。(d)抬头人打出口商,但出单人为制造厂商,应由厂方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盖章。(e)货物出厂时,一般无出口装运标记,因此除非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厂商发票不必缮制唛头。
(6)形式发票,或称预开发票:主要用于供买方接受报价时作参考,或签约后向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汇时使用。它是卖方应买方要求,在成交前开立的非正式参考性发票。其中的价格仅为估计价,不能作为结算单据,且对交易双方无最终约束力。正式交易还需另开正式发票。
若L/C规定需“PROFORMAINVOICE”,制单时名称照打,且发票内注明“供商人申请许可证”或“本交易以卖方最终确认为有效”等字样。一旦买方接受形式发票,即为一张肯定合约,双方依形式发票内容办理各项业务。
(7)样品发票(SAMPLEINVOICE),又称小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寄样时出具的清单,供进口报关时使用。
(8)领事发票(CONSULARINVOICE):领事发票是出口方根据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馆制定的固定格式填写并经领事馆签章的发票。部分拉丁美洲国家规定必须凭领事发票进口,或用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凭以明确差别待遇关税;或凭以核定发票售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倾销问题。领事发票属官方单证,格式一般相对固定,但有些国家仅要求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上须由该国领事签订,这种发票称为领事签证发票(CONSULARLEGALIZEDINVOICE)。领事发票中应注明的内容视L/C上发票认证条款而定,一般须注明“装运货物系××(出口国)制造/出产”。
(9)寄售发票(CONSIGNMENTINVOICE):是货物寄售时卖方开给买方作为定价依据的发票。
(10)海关发票(CUSTOMSINVOICE):海关发票是进口国海关当局规定的进口报关必须提供的特定格式的发票,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确定原产地、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因此,又称为COMBINEDCERTIFICATEOF VALUEANDORIGIN(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简称C.C.V.O.)。
海关发票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专门固定格式,使用时要注意不能混用。有些国家允许以海关发票替代商业发票。在缮制时应注意:如成交条件为CIF,应分别列明FOB、F、I三块价格,且其和应与CIF货值相等;签字人和证明人均须以个人身份出现,二者不能为同一人,个人签字须手签方有效。
当信用证仅要求海关发票,但未规定该海关发票的填具内容时,即使受益人提交的该项发票上有许多栏目被漏填或填写不全或误填,只要与其他单据不相抵触,开证行都没有理由拒付。
由于海关发票不利于自由贸易的发展,目前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有减少趋势。
国际贸易结算概述
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物品交易、货钱两清为基础的有形贸易结算。 票据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draft)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据。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支票 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支票可分为: 记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划线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保付支票: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转帐支票: 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A.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b.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C.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票据风险 A.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B.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这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 C.如何识别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 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掌握的预留签字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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