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欺诈的防范(教你怎样防范国际贸易中金融诈骗)

国际信用证欺诈骗局有哪些?

虚假文件骗局:骗子伪造或修改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后提交这些虚假文件以获取付款。这包括虚构的提货单、装箱单、质量证明书、发票等。
多次融资骗局:在信用证中,银行通常会向卖方支付货款,并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买方支付信用证的款项。骗子可能会多次融资同一份信用证,以获得额外的资金。他们可以使用不同的银行或虚构的提货单来实现这一目标。
虚构信用证骗局:骗子可能伪造信用证,使其看起来像是由信用贸易融资机构签发的,但实际上是伪造的。卖方可能会被欺骗并相信信用证的真实性。
提前交货骗局:骗子可能会要求提前交货并要求提前收取货款,但实际上他们可能根本没有交付货物。他们可能会使用虚假的交付证明和文件来欺骗买方。
信用证窃取:骗子可能会窃取信用证的信息,并使用这些信息创建虚假信用证以获取付款。
价格欺诈:骗子可能在信用证中虚报货物的价格,以获取更多的款项。这可能涉及虚构的费用或其他手段。
滥用部分装运:信用证可能规定货物必须部分装运,骗子可能会滥用这一规定,以获取多次付款,而实际上只装运了一次或一部分货物。
要防止信用证付款骗局,卖方和买方都应采取谨慎的措施,确保交易和信用证的所有文件和细节都是真实和一致的。建议在国际贸易中寻求法律和金融专业人士的建议,以降低欺诈风险。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深圳的马霏律师团队,都是信用证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他们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方面比较有经验,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了。

如何避免贸易的风险?

外贸企业可以结合风险转移、风险吸收、风险回避、风险中和以及风险分散等原则,采用以下防范措施,将贸易风险降到最低线。
一、提高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意识。外贸企业要进行风险管理,首要问题就是更新观念。要培训进出口贸易业务人员,使其熟练掌握国际贸易基本知识与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使之能有效识别每一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要定期或不定期结合贸易风险案例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在相互学习过程中,提高风险分析、风险提取等业务素质;要为业务人员提供到学校再教育机会,或派他们出国考察,及时了解相关贸易政策,丰富其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提升科学的风险防范理念和业务能力。
二、审慎研究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规避合同风险。合同是每一笔业务的展开、延伸和终结。它的签订固定了贸易双方的合作关系,是双方履约的尺度凭证,也是经济索赔、贸易纠纷、依法诉讼的主要依据。因此,合同风险的防范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的关键。业务人员在商议业务时,要充分了解自身企业所处的贸易地位,尽量掌握谈判的主动权。在签订条款时,因本着极度审慎认真的态度,做到合同形式标准规范,条款内容完整无误,语言表述简单明了。合同条款签订后,要及时报送相关人员审核、审批。要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谨防对方利用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变更欺诈行骗,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也应处变不惊,认真调查、科学分析,以最小的代价化解合同风险。
三、建立自己的信息情报系统,降低市场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因素极其丰富,对它的防范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的一大重点。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获取快速且渠道多样。但各类信息都会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不准确性、不对称性,特别是信息的时效性,都有可能导致外贸企业在决策上出现失误。因此,要建立自己的信息情报系统,全面展开对国际国内市场的调查与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政策动向,及时掌握消费者偏好、产品供需状况以及外汇市场等的变动情况,及时反馈这些信息,并经过加工整理,研究各项风险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事件,让企业能尽早展开套期保值等业务来中和市场风险。同时,通过建立企业内部报告系统、信用情报系统和资信调研系统,把国际国内市场情况、客户信用、业务流程等信息情况,汇集、分析,并做出正确的评估,为企业内部相关部门选择市场以及企业的下一步决策提供支持。
四、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弱化信用风险。此前,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要努力提高对应收货款的管理水平,不但要落实货款结算的责任与任务,还要重视应收货款的流动性以及对实际成本的核算,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追款进行全程风险控制,防止坏帐形成或陷入贸易骗局。另外,外贸企业可根据具体贸易业务情况,选择出口信用、出口保理业务或是承兑交单项下的银行保兑业务等方式来降低信用部门造成的收汇风险。
五、适当、及时投保,防范运输风险。进出口业务中货物的运输多数是运输路途远、运输时间长,程序复杂,环节众多,是一些固有风险或恶意风险的密集段。所以,在运输途中对货物进行适当、及时的保险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货物的运输过程是贸易风险由出口方向进口方转移的过程,原则上应有进口方投保。那么出口方应及时通知进口方货物备齐并告知其装运时间,方便进口方及时投保。当然,也可委托出口方代为投保,但双方应明确投保的范围、投保的险种、保费的多少等问题,以免风险发生后双方逃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装运前,双方应做到对装运条款规定的装运时间、装卸地点、分批装运、转运等理解一致。同时,租船方应租用资信度高的船公司的“适航性”船舶,外贸企业要备齐各项单据及凭证,既防范运输途中的风险,又保证顺利通关。另外,我国企业应警惕非关税壁垒所引发的贸易风险。我国企业一方面要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要注意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品的不同标准,适时适地进行出口,有效避开灰色壁垒风险。还需要密切关注时事政治与经济形势,做好进出口业务中有关固有风险的防范工作。

国际贸易风险防范!

( 一) 认清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国际贸易风险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是客 观存在的。 在国际贸易中, 由于国际贸易受制于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政治风险;由于不同货币问的兑换和结算,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汇率风险;由于贸易中经常遇到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阻碍,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贸易壁垒风险;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差异,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法律风险;由于对国外市场情况、 国外顾客的偏好、国外产品的收入弹性等背景资料收集难度较大,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存在信息障碍风险。 诸如此类的风险, 都增加了国际贸易运作的难度、成本和不可预见性。 在国际贸易各专业课的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可列举相应的实例来说明国际贸易风险存在的必然性,要求学生高度重视国际贸易风险,积极主动地探究国际贸易风险的产生和演变规律。
(二) 意识到国际贸易风险的复杂性
学生需把握的国际贸易风险复杂性有下述方面:其一,国际贸易风险发生的原因、 表现形式、 影响力是复杂的, 国际贸易经营者所采取的措施要具有较大的应变性。其二,国际贸易风险形成过程是复杂的。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流程和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风险事故,但风险事故的强弱、 频度和表现形式则是不同的,经营者能否把握这些风险取决于许多因素。 其三, 国际贸易风险的结果对经营者的影响程度是各异的, 有些经营者承受风险的能力强,有些经营者承受风险的能力则相对较弱。 其四, 国际贸易风险发生的概率较难准确计算, 国际贸易风险产生的变数很多。
二、国际贸易风险防范能力的专项训练
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与管理涉及到多方面的能力要求,既包括基础能力也包括专业能力。 在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 我们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与管理的多项专业能力素质的培养,按照国际贸易风险防范的能力指标开展专项的教学训练。

承兑信用证的谨防欺诈

防范手段1.信誉的调查。国际贸易中,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项调查涉及到开证申请人(进口方)和受益人(出口方)的资信以及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与银行的资信。这种调查可以通过咨询公司、信用机构、商会等组织进行。
2.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认真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的价格条款,合同的货物与信用证记载内容要一致,保证货物装运的检验手续,并要求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单据。银行应根据UCP500的规定,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遵守“单证、单单”一致的严格原则。
3.抵制“软条款”。软条款信用证是开证人在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是否能实现,其主动权完全由开证人或开证行控制,受益人无论做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绝。制定软条款的目的,是开证人为了防止出口商的欺诈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软条款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和货物经开证人检验后,才通知生效;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启运港、收货人、装船日期等,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货物品质由开证人检验,并由开证人出具品质符合检验证书;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开证检验才予以付款。尽管这些软条款表面上是进口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须意识到会发生恶意欺诈的因素。这些限制条款可能会是一种“陷阱”,它具有隐蔽性,对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的威胁比假冒信用证更胜一筹。对付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审单,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
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在基础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应适用欺诈例外原则,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阻止受益人因欺诈而获利。本案受理法院正是根据欺诈例外的原则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并最终判决贸易合同无效,信用证项下货款对外不予支付。
按照承兑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国际付款行应在跟单汇票得到开证行承兑后,才能对信用证受益人贴现付款。而付款行里昂银行在开证行承兑前即已贴现付款,这种行为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融资行为,而非正当贴现。特别是本案信用证是只能由开证行承兑的信用证,未经开证行承兑付款,严格地说只能算是押汇,而非贴现。

国际贸易欺诈的防范(教你怎样防范国际贸易中金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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