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可以减免吗(税局的滞纳金能免除吗)

税务滞纳金可以协商吗

税务滞纳金可以协商吗:可以。税务滞纳金可以申请减免,但是需要看具体情况。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
税务滞纳金可以申请减免,但是需要看具体情况。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1.欠缴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积极补缴欠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足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全部欠缴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补缴税款的。
税收滞纳金是什么
“滞纳金一般是指税务滞纳金,税务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法律主观:

《和< 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地税征[2003]536号)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一)欠缴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积极补缴欠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足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全部欠缴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补缴税款的。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缴纳欠缴税款后次日起3日内填写《减税免税申请书》(注明滞纳金),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滞纳金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当期银行对帐单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法律客观:

税收滞纳金可以减免吗(税局的滞纳金能免除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企业欠税滞纳金可不可以减免

法律主观:

可以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务滞纳金能减免吗?

法律分析: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产生的税务滞纳金可以减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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