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如何认定效力?
丈夫意外死亡,5年后,公公也因病去世,昔日婆媳因遗嘱问题发生争执,最后对簿公堂。近日,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其实题目说的这种事,在我们生活中真的屡见不鲜,像我本人就亲身遇到过3次因为遗嘱的不确定问题闹到法庭的,最后各自也都不来往了,所以说,这个遗嘱真的是很重要的。
遗嘱中最常见的就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大家从名字就能看出是啥意思了吧?一个是自己写的,另外一个可能自己不识字或者身体原因,找别人代写的,但都有法律效力。
但问题来了,这个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意思就是说怎么认定这个遗嘱是有效的,其实我查询了一下,以前的《继承法》明确做了规定,只不过《民法典》出来后,这条法条就迁移到《民法典》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过对于题主提的这个问题,我还特意在网上咨询了一下律师,哈哈。
这位律师告诉我,关于遗嘱效力的问题,案件最多的就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这两种遗嘱都属于书面遗嘱,最重要的两部分就是具体内容和签名,通过这两个部分就能很好区分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了,看到没,还是律师专业啊,一下就说到点上了。
根据上面的法条,如果说具体内容是遗嘱人亲自写的,签名也是遗嘱人签的,而且也注明了年、月、日,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自书遗嘱。
但具体内容如果不是遗嘱人亲自写的,就算签名是遗嘱人亲自签的,这份遗嘱也不属于有效的自书遗嘱,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而确定代书遗嘱有效,就一定要具备一个前提,也就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刚才我也提到了,这是法律规定的,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此外,构成有效代书遗嘱的因素还有见证人其中的一人代写,再由遗嘱人、代写人、见证人一起签名,还有日期自然是需要的。这里可能有人会有疑问,如果遗嘱人不会写字怎么办?可以按手印哦,哈哈,这个很好解决的。
我曾经就在网上看到过一个代书遗嘱的案件,最后认定遗嘱是无效的。具体内容不是遗嘱人写的,只能从代书遗嘱角度考虑,但案件中提到因为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两级人民法院都认为该遗嘱不具合法性,也就是没有效力,最后做出的裁决对持有遗嘱的非常不利,自然损失很大,但是法院是按照法律认定的,没有问题。
关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效力认定问题我给大家总结一下:
自书遗嘱有效认定条件:立遗嘱的人亲自书写内容+立遗嘱的人亲自签名+立遗嘱的人注明年月日,却一不可。
代书遗嘱有效认定条件:见证人2个以上在场+代书人为见证人之一+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却一不可。
其实我还发现了个问题,就是见证人的问题,不过我找到了相关的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点还是很好理解的,见证人首先肯定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能力肯定也要有,至于这个能力的有无那就要根据具体事实情况判断了。比如,文盲以及对遗嘱所使用的语言掌握不充分的人,因身体缺陷而不具有知晓遗嘱内容的能力的人,这些人员对遗嘱的具体内容的识别与理解上存在一定的欠缺。
下面来点知识扩展,各类遗嘱形式构成要件👇:
个人认为,立遗嘱最好是自书遗嘱,其他方式的遗嘱都有弊端,为了减少身后纷争,代书遗嘱能不用就不要用,要用代书遗嘱的方式,也要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可以在立遗嘱的时候用录像把全过程录一下,事后核查也方便,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
遗嘱怎么才有法律效力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必须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并有能力进行自主决策。
2、遗嘱内容必须真实:遗嘱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能被篡改或伪造。
公证后的遗嘱可以更改吗
遗嘱公证后是可以由遗嘱人自行决定更改的。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定立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变更遗嘱的,必须在变更遗嘱后,对变更的遗嘱进行公证。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定义如下:
1、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2、遗赠: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