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条件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多个人任主席,组成主席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必须设立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所以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必须设立的。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作用是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承担促进会议进程、协助维护会议纪律、作出债权人会议决议等程序性职能。
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如何产生
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如何产生破产债权委员会主席一般通过下列方式产生:原则上由申报债权的债权组成债权人会议。然后,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