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什么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如下:
1、警告,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
2、罚款,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4、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
6、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综上所述,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1、警告,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
2、罚款,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4、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
6、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综上所述,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等六种形式的判决。具体为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判决其履行法定义务,判决具有支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履行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行政判决都有哪些种类
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有:
1、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1、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