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中有哪些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证:指书面材料,如公文、合同、清单、票据等,它们可以体现行政行为的真实情况。2. 物证:指客观实物,如样品、生产工具、现场图片等,它们可以进一步说明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3. 证人证言:法院通过询问证人,了解证人对于争议事项的陈述,即可得出相关证据。4. 鉴定结论:对于有专业性质的行政行为,如医疗、工程建设等,需要通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5. 勘验笔录:对于有现场环节的行政行为,如执法、检查等,需要记录行政行为的现场情况,以作为判断证据。6. 视听资料:指音频和视频等电子记录,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真实记录,提供参考依据。7. 电子数据:指电子文件、数据库等,如网络通讯记录、行政文件备份等,可体现行政行为的真实情况。以上证据形式都是用于行政诉讼中,以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通过这些证据形式的使用,可以使法院更好地了解争议事项的真实情况,并作出判断性的裁决。

什么样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在行政诉讼中,不同类型的证据都有其重要性。书证和物证是最基础的证据形式,可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则可以进一步补充和确认行政行为相关事宜的真实情况。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常常被用作支持其他证据形式的补充。在行政诉讼中,最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常常是勘验笔录。因为勘验笔录往往能够反映行政机关处理事项的现场情况,从而准确理解争议事项的关键细节,判断行政行为的真实性。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在行政诉讼中,使用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了解争议事项的真实情况,从而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勘验笔录则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最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反映了行政机关处理事项的现场情况,这有助于裁判庭准确理解行政行为的详细情况,作出判断性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有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没有证据,很多案件就会无法进行下去无法做出判决。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二、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
1、应明确证据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对方当事人的名称、请求保全的事项;应保全的证据,包括证明申请人具有请求权的证据和证明保全的必要性的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依该证据应证明的事实。
2、审查。
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应围绕保全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否存在影响将来判决的因素,如不保全是否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3、应规范证据保全的判定形式。
4、诉讼中止时应允许申请证据保全。
由于证据保全是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如果不及时地予以调查和固定,则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之危险,因此应明确规定,对于在诉讼中止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及时作出准许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应规定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之救济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人民法院可能裁定准许,也可能会裁定予以驳回。
6、应明确证据保全程序的费用负担。
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什么
1、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2、严格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证据规则确定了司法认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五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
4、关于证人证言的新规定证据规则赋予证人作证的义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应出示身份证件。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中有哪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包括

法律主观: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 诉讼 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 证人 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 刑事诉讼证据 种类: 1、 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 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 特点: a、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 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 了解案情; b、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 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刑事诉讼 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鉴定结论 (1)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三、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六、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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