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医疗(强制医疗什么情况会被放出来)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具有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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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通过依法鉴定确定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断。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指曾经实施了危害社会或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并且有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什么是强制医疗保险

我们知道医疗险可以分为社保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社保的医疗保险是国家给予的,所以在保险方面还是有所限制的,那么商业医疗保险是作为社保医保的补充,可以报销社保医保所报销不了的额外的部分,有人认为有了社保就没有必要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了,这是错误的想法,我们来看看二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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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保险是什么意思

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医保后对退休职工有哪些照顾?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退休职工年老体弱,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脆弱人群。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正是这次医疗保险改革所要解决的一个工作重点。因此,国务院在《决定》当中针对退休人员专门规定了一些照顾性政策:
首先,明确了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这是一项基本政策,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其次,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退休后收入低,特别是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付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因此,《决定》除了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要考虑年龄因素。年龄越大,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高于在职职工。
除此之外,《决定》还进一步明确对退休人员在统筹基金支付时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要给予适当照顾。规定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既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也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竟争的机会。我想,在了解了上述情况以后,你们对医疗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认识就会更加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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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条件是什么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需要该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予以强制措施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强制医疗,就是国家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为目标,因而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在《 精神卫生法 》出台之前,我国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立法,仅有基本法层面的《 刑法 》和《刑诉法》,另一类则是6部地方性法规。 目前,以《刑法》为依据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是“必要的时候”,但是何为“必要的时候”刑法并无明确规定。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是否适用强制医疗难以把握,容易造成权力滥用,频频引发“被精神病”现象,主要体现在相关单位、部门出于“维稳式”考虑的“被精神病”。比如 河南 农民徐*东在精神病院6年半时间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当地政府调查表明相关证明系伪造; 湖北 干部郭*荣因检举揭发单位领导,被作为精神病强制治疗五年多。 这种现象之所以发生,在于法律的缺位。我国法律虽然对什么症状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对什么人可以实施送治行为,该遵循什么程序没有相应的规范。公权部门、工作单位或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将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亲属的同意?法律现在尚没有相关规定。没有了法律的严格规定,而很多医院又唯利是图,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或是唯行政命令是从,导致精神病送治乱象丛生。 新出台实施的《刑诉法》和《精神卫生法》,均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科学设计强制医疗程序等方面有了长足进步。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专业的医学问题,应该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按照程序做出判断。 此外,为了预防“被精神病”现象,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复诊和鉴定程序,同时还有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条件,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如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 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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