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图
医疗事故的纠纷处理流程为: 第一,首先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认是不是存在医疗事故,找到原因并进行治疗,留下必要的证据。 第二,确认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话,可以向医院里面专门的科室进行投诉。 第三,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第四,当事人及其家属也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及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三、医疗纠纷投诉方法1、医务科电话;2、办公室电话;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联系电话;5、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地址;6、派出所电话。四、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五、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历资料的封存程序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2、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3、医务处或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考试,大收集整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并收取工本费每张0.2元。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6、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齐。【程序】提出申请→向医务处或总值班报告→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复印件→医务处保管→抢救病历6小时内补齐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
(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4)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4、调查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做出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作为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医疗机构,应该按照规章制度,对过错者进行处罚,对患者进行赔偿,对社会和相关部门进行说明。
医疗损害网上报案流程
(一)协商
1、发生医疗纠纷;
2、向医疗机构投诉;
3、复印封存病历;
4、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5、医疗事故鉴定;
6、如不服,申请再次鉴定;
7、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8、如不服,行政复议。
(二)诉讼
1、发生医疗纠纷;
2、向医疗机构投诉;
3、复印封存病历;
4、提起诉讼;
5、第一次开庭;
6、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7、如不服,申请再次鉴定;
8、司法鉴定;
9、再次开庭;
10、判决;
11、如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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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官司,收集哪些证据?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指案件当事人就案件相关事实向法院做出的陈述。
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当事人陈述很难直接证明事实。
2、书证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有:
挂号单、门诊病历、化验单、报告单、影像学资料、处方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门诊收费单据、住院收费单据、误工损失证明、完税证明、护理费发票、交通费用单据等。
3、物证
物证,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等来证明诊疗护理活动的一部分或全部事实的物品,例如:
输液、服药、输血、注射等活动引起不良后果所产生的纠纷中,残留药液、注射器、残留药品、输血抽血的器械。
4、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指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例如: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
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以固定图文及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
医院走廊、病房、手术室、重症监护室里的录音。录音多为在与医生等人员的谈话录音。
6、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或单位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做出的陈述,例如:
同病房病友的证言、同时做检查病人的证言、在现场的旁观人员的证言等,还包括报警后警察出具的证言。
需要注意的是,患方提交给法院的证人证言,需要做好证人出庭的准备。
证人出庭是为了接受裁判人员及各方当事人的询问,这种询问也就是一个对证据材料的质证过程。
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才可能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信。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指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运用相关技术、技能及设备,对一些专业问题做出的技术性判断。例如:
尸检报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治疗费用关联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鉴定、营养期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残疾器具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