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哪些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法律主观: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客观:

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哪些特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如下: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只有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了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非经营者的行为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性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列举的具体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分则中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出现法律没有包含的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亦可以确定其违法性。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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