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健康证需要检查哪些项目
1、首先先进行一些内科查体:看是否有灰指甲或皮肤病(主要检查双手)。
2、然后会在一个屋子里面做透析,主要是检查肺部是否有异常(如肺结核等传染病)。
3、检验大便(用带有棉头的小棒,在肛门处插入一小下,这个主要是为了检查大肠杆菌和肝炎等传染病)。
4、最后是抽血,在胳膊上抽少量血液(主要是检查是否有乙肝或其他传染病)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检查的头一天或者是几天内注意休息好,别感冒,少吃易上火的食物,以免对检查结果造成影响(主要是肝功)。
餐饮店办理健康证需要体检哪些项目
1、外科检查:身高体重、脊柱四肢、甲状腺、皮肤和淋巴结、肛门和生殖器等;
2、抽血检查:主要是检查是否有乙肝或其他传染性疾病;
3、内科检查:血压、营养和发育情况、呼吸道和肺、心管、肝、脾、神经状况等;
4、五官科检查:视力、色觉、听力、鼻子、口腔和咽喉;
5、肝功能检查:主要查转氨酶是否正常。
【法律依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餐饮人员办理健康证要体检什么项目
办理餐饮业健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台《实施条例》,允许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所以说,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也是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的。健康证检查项目:常规内外科体格检查;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胸部透视。健康证的种类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健康证。则另一种是食品健康证,是做饮食行业的人所需要的健康证。人们对健康证有一些所谓的误区:一是持有“健康合格证”就说明是健康的。健康证规定持证人一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人员是流动的,而健康证的查验是相对静态的。有些持证人在检查后感染了疾病,而他在下次检查前持有的依然是合格的健康证明。许多疾病隐藏潜伏,带菌者本身没有感到症状;也有人害怕检查不合格意味着下岗没饭吃,不得不刻意回避隐瞒,造成了持有健康证的患者或带菌者继续工作,实际上由于对健康证的滥用导致非服务行业因此失业的例子并不少。二是办理健康证只对服务对象有利,对于相当部分的工作人员来说,则是既出钱又麻烦而且有失业的风险。其实,健康证的内容主要涉及传染病的检查,是为了保障服务行业方的健康安全,对于从事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的人员来说,他们不属于服务行业根本不需要持健康证上岗,所以不能说健康证是了解身体状况、保障健康安全的有效方式。健康证的有效期是一年的,超过一年则失效,健康证的费用包括两方面,一部分是体检费用,一部分是理论知识培训内容,还有10元钱的制卡费用,全国健康证的价格基本上应该是统一的,(所有价格基本在130元至160元)。进出口以上是针对人员的健康证,还有一种是针对进出口商品的,这种健康证书(HEALTHCERTIFICATE)也称为卫生证书(SANITARYCERTIFICATE),简单介绍如下:各国出于保护国民健康的目的,在进口一些商品时,如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容器、餐具等,需要出口商提供一份出口国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该商品符合健康、卫生等标准要求,可以供人类正常消费使用,对人类健康无害。国内检验机构一般为商检局(CIQ)、商检公司(CCIC),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要求选择。如出口土耳其可选择CCIC检验。检验的流程一般是,在货物备齐后申请检验,检验机构会按比例从货物中抽取代表性样品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则签发健康证书。进口商持此证书通关、商检,如果无此证书,货物因无法通关常被退运,甚至就地销毁。所以出口商对进口国的通关商检要求一定要提前了解,以免造成巨大损失。以上就是办理餐饮业健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的介绍。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