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民法典

法律主观: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下:,1.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合意。如果债务是经过双方的同意,不论是妻还是夫,不论债务带来的利益是否夫妻共享,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夫妻共同债务。,3.用于非法目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无论是夫或妻所借债务,不论是否取得利益,只要债务为了非法目的,该债务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公证,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一方归还债务后,有权依据生效的判决向承担责任一方主张归还。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客观: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欠债咋办

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欠债视情况而定:
1、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情况下借款,如果属于个人债务的,应当个人偿还;
2、如果你先生在外所欠债务不是用于你们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属于你先生个人债务,妻子无须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3、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下: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一方仍然要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间有财产协议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离婚夫妻的债务性质怎么认定

法律主观:

离婚夫妻的债务性质认定如下: 1.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2.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客观:

案例: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其中一笔数额较大的债务由甲负责偿还。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债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债务及利息。乙某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该债务由甲偿还,自己没有还款义务。分析:本案的焦点是夫妻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后的债务分配裁决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律师认为:甲乙双方的离婚不影响对债务偿还,但是,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解释,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离婚来规避债务;以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隐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所以,在该起离婚纠纷中,我们可以得知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二人向银行的借贷债务,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或约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银行向乙所主张的债权,对于乙来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
2、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
(1)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
(2)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
(4)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债务的偿还:
1、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还款责任;
2、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债,则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3、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欠的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4、夫妻之间进行协商;
5、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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