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旅游法十大亮点解读(对新旅游法的解读)

2012旅游法与2013旅游法有何不同?

给你一些解读吧。
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在旅游业界引起了广泛的热议。“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景区门票逢“节”必涨……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旅游法草案都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广大旅游者期盼的旅游法终于浮出水面,一旦该法律颁布实施,将对旅游业带来怎样的影响?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低于成本价揽客,旅行社或被取消经营资格
案例:
  今年7月份,安徽游客姚远给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定之写信,反映其在海南旅游期间,导游存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增加行程外消费项目等问题。有业内人士就指出,该游客所缴1650元的费用,除去合肥往返海口机票(1400元)以及组团社正常利润外,所剩无几,这是一起典型的“零负团费”案件。
草案: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违反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景区门票调价提前6个月公布,实行流量控制制度
案例:
  近年来,国内各地景区门票逢“节”必涨,5A级景区集体跨入“百元时代”,让众多游客纷纷大呼“玩不起”。各地旅游开发单一、地方对门票收入依赖导致的景区频频涨价,超过了很多民众的承受能力。此外,每年春节黄金周,三亚都成为国内最热门的旅游地区。2012年三亚春节期间,三亚这个人口不到70万的城市,接待了近50万人次的游客量,对旅游景点等构成了巨大压力。三亚部分景区实行了限时限客流量的管理措施,客流超容是根本原因。
草案:
  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草案同时规定,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安排另付费项目最高罚20万
  案例: 9月1日,本报就对上海三位游客随旅行社参加“海南五天四晚五星品质团”旅游,因不肯参加自费游惹怒导游,被赶下车一事进行了报道。在海南旅游期间,导游方某不仅压缩正规景点的游玩时间,增加购物点,且擅自增加自费游项目。由于三位上海游客没有参加自费游项目,方某竟在旅途中要求三位游客下车。
  草案: 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解 读
旅游法草案对“零负团费”零容忍
  海南省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会长、海口市旅行社协会会长房新海表示,此次旅游法草案对中国旅游业多年存在的顽疾“零负团费”采取的是一种“零容忍”的态度。在目前市场普遍混乱的局面下,一定要采取重罚,不能留有任何弹性空间,才能促使更多企业尽快走出“零负团费”的泥潭。相信旅游法的出台,将对旅游市场秩序的好转、对海南旅游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很好的法律支持。省旅游协会秘书长王健生也表示,旅游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行业,海南作为一个以地接为主的旅游目的地,在面对跨区出现的纠纷、矛盾时,海南的地方性法规效应就很难显现。
解 读
景区要逐步摆脱“门票依赖症”
  省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副会长代国夫表示,“将涨价信息,提前告知广大游客和旅行社组团,这将给大家以充分的选择权。此外,虽然此次旅游法草案的内容并未涉及限制门票价格的问题,但景区降低门票价格将成大势所趋;今后,景区要通过餐饮、旅游纪念品等二次消费,逐渐摆脱‘门票经济’的依赖”。对于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代国夫表示,这一条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不具有可操作性。他建议,对旅游法这样涉及旅游业未来发展的法律,最好能结合一线的实践操作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这或许会使旅游法正式出台后,能够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解 读
有利于旅游产品价值回归
  据了解,目前不仅是海南,很多地方的国内游产品以及不少东南亚旅游产品的报价都低于其成本价格。“这样一来,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也就容易导致市场出现价格战。”省旅游质监所所长王晓华表示,加上一些消费者秉承“物美价廉”的态度,旅行社只能以超低价格来争夺客源。报价低于产品成本,旅行社、导游就只能通过购物回扣、自费项目回扣等获得利润。王晓华指出,此次旅游法草案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有利于旅游产品回归正常的价值水平。旅游法严格执行的话,大部分旅游线路的报价应该会有所上涨,而这是让旅游产品回归到其真正的价值范围。

《旅游法》的出台对旅游购物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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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的出台对旅游购物有哪些影响:
1.于整个旅游行业而言,影响最大的是旅行社的指定购物点。
依附于景区的购物点影响小,完全依附于旅游团的购物点影响很大。此种购物点往往分布在两个景区中间,地处偏僻,完全靠旅游团拉动。新旅游法的出台必然导致他们中的大多数生存艰难转移阵地。
2.于许多导游(非景区导游和海外领队)而言,新旅游法的出台是个不折不扣的坏消息。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3.于旅行社而言,影响最大的有两个方面:
一、挂靠的时代过去了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挂靠问题是旅行社行业最畸形最严重的问题,看来这次真动刀子了,挂靠一直走在规则的边缘,但是此次新旅游法的出台,行业内已经形成共识:挂靠已死。
如果不清楚挂靠是什么的请自行搜索,挂靠现象的存在是旅行社准入门槛的问题,挂靠的费用一年才几万,而注册旅行社则要几十万。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挂靠的方式虽然死了,但是饭还要吃,站着吃和跪着吃的问题而已,旅行社为了扩大市场追逐利益,一定会把他们其中许多招入麾下,设立分部门。虽然独立发团的资格被剥夺,但是那些生意人一定会把规则玩好,让野战军升级到正规军。毕竟波及面太广,全盘整顿挂靠现象是不现实的。
二、纯玩的时代到来了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纯玩是个很简单的概念,很早被提出,但是随着新旅游法的颁布,真正的纯玩时代才迟迟到来。
当然也许会换成其他叫法我也不大确定,但是低价团已死,团费增长已经是共识了。打着不购物,不进店的旅游团会越来越多。先拼质后拼价的时代到来。

三、《旅游法》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游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前,他们暂时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购物环节。

今年“十一”还是《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首次检验。记者多日来走访北京多家旅行社门店,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线路最大涨幅超过100%。

十一重点查处“零负团费”等

27日,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庆期间,全国旅游部门将派出4000多人对《旅游法》实施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查处“旅行社无证经营、零负团费”、“强迫与变相强迫消费”、“导游领队私揽业务”、“导游领队未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等十大问题。重点对北京、重庆、上海等地监督检查。据其介绍,国庆假期后,将根据检查情况,推出一系列典型案例,进一步阐明旅游法对行业监管的作用。

组团报价普涨两三成

团队游“十一”后价格普遍上涨。记者多日来走访多家旅行社门店,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东南亚、台湾、香港等出境游目的地的组团报价调整最大。调整幅度最大的涨幅超过100%,平均涨幅大约在20%到30%之间。

以台湾8日游为例,一家民营旅行社的报价从9月初的4000元调为7000多元。其他旅行社该线路的涨幅在600元到1500元不等。

“我们9月份这个团都爆满,10月初的团到现在收客还不到20个人。”门店业务员吕萧告诉记者,虽然报价明显涨了,但对游客来说是好事,到了境外一分钱也不用多交,也不用进店,景点观光多了。

众信旅游的门店业务员介绍,韩国、泰国等线路要比以前贵一些。“涨价没有大家想象的厉害,其实就是把门票、小费等这些以前在境外要收的费用包括了。”他以欧洲3国十天游为例,“我们这次价格调整就是把卢浮宫、凡尔赛宫等门票费包含进去。”

旅行社暂时取消购物环节

《旅游法》出台后旅游团是否还可以购物?多家旅行社表示,《旅游法》实施初期,绝大部分旅行社的选择是“拒绝购物”,在各家的行程单上,也再看不到商场、奥特莱斯的影子。“虽然《旅游法》说是可以有条件地购物,但这个不落到纸面上谁也说不准。”海涛旅游市场部相关负责人说。

“10月份的这种安排是保守做法,最终肯定还会靠市场调节。”众信旅游相关负责人说。

影响旅行社:增加游客自由活动时间

“看情况我们会调整线路,比如增加一些自由活动时间,或者多安排一些半自助的产品,游客可以自行购物。”在一家旅行社的十月计划中,日本游的线路则将距离购物区近的景点参观时间加长,允许游客短时间内自行安排活动。

一家私营旅行社的日本游产品则将返程的集合时间提前2个小时。该旅行社市场部负责人介绍,机场附近有非常大的一个奥特莱斯,游客可以在这里有两个小时的购物时间。“这不算是指定安排,而且奥特莱斯也是当地人经常购物的场所,没有与旅游法冲突。”

此外,为了使自己的产品价格尽量维持稳定,多家旅行社在《旅游法》未实施前就改变了采购模式,如将以前预订机位改为几家旅行社包机的采购模式——此举让机票价格较少受假期以及政策等因素影响。

取消指定购物后,韩国线路价格变动较大。海涛旅游则采用包机形式抵抗这场涨价风潮。包机从天津机场出发,进一步拉低了出团的交通费用。“《旅游法》实施前,机票也水涨船高,但包机不会涨。”市场部负责人说。

导游:回扣没了,日子不好过

《旅游法》实施后,对于欧洲的领队来说影响很大。

领队阿兰告诉记者,他们欧洲团有部分收入是直接能落到自己手里的,要比在旅行社吃死工资好。

据她介绍,在9月初公司就跟他们分别谈了话,也做了《旅游法》的相关培训,按照以前的经营方式,他们每次出团到欧洲,都能通过带客购物获取很可观的收入。“比如法国的,大约会给我们提5%左右吧,当地的地接导游也有回扣。”“每个月最多可拿2万左右的回扣。”

《旅游法》明确了导游和领队不能参与购物或者自费项目推荐中,不得从中获取利益。这就断了他们的回扣收入源头。“两种办法呗,一种是上岸,一种就不干。”

阿兰说,上岸就是指在旅行社吃死工资,没什么竞争和压力,但她觉得旅行社的工资太少。“一个月不到2000的基本工资,没团的话也就只能拿到这么多。”

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业内给导游的工资一般在1500到2000元,每次出团一天补助500元。“一般来说这个薪酬水平可以了。我们还给导游上 五险一金 。”

这位负责人表示,《旅游法》实施确实对部分导游有影响,但正规的旅行社和有证的导游会逐渐留下来。他说,地接社的这部分灰色利润消失后,他们会按成本正常报价,所以十一后旅游价格上涨也有这部分原因。

释疑“协商一致,仍可指定购物点”

《旅游法》即将实施,仍有不少解读误区。其中,以“以后不准购物”尤甚。对此,《旅游法》核心起草组成员申海恩表示,在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带店购物,甚至可以指定购物点。

误区1 旅行社顺势涨价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旅行社已经率先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调整经营方式,10月1日之后的报价,明显上涨。对此,有意见认为是旅行社借《旅游法》实施之机涨价。

为此,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十一”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是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他说,此前,团队旅游的价格非常低,主要因为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等费用以购物等方式的不正当利润来弥补,是不正当的经营模式。价格回归对于旅行社来讲是好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十一”期间旅游价格较大幅度地上涨,是《旅游法》实施与黄金周旺季的叠加效应造成的。

误区2 以后旅游不准购物

有网友认为,《旅游法》实施后不能购物了,无法理解。

对此,《旅游法》核心起草组成员、北京二外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申海恩表示,《旅游法》没有说完全禁止购物。购物本身没有问题,购物不违法,立法者的意图不会完全扼杀旅游中的购物,而是要遏制那些不良的购物行为,以及杜绝旅游经营者靠购物牟取的不正当利益。

申海恩进一步解释称,在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带店购物,甚至可以指定购物点。《旅游法》所说的禁止行为,是指旅行社单方面指定购物场所,在格式合同里直接写购物点就违反了第三十五条。

误区3 不需给导游小费

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由旅游者直接向导游支付。

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

他说,《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一些地方有向司机、导游支付小费的习惯,也是他们报酬的一部分,通常必须支付。建议旅行社可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收取,但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误区4 团队游将消失

有网友认为团队游报价上涨了,“未来自由行将成为主流,团队游将逐渐退出舞台。”

携程旅行网旅游业务部业务副总经理何勇认为,相对于自由行,团队游不需要客人费心费力去挖掘当地旅游资源,并且从住宿预订、交通接驳、景区门票等各方面为游客提供一应俱全的服务,打包预订的价格也更有优势,它自有发展的优势和土壤环境。

除了“纯玩”,愈来愈多游客有了衍生服务的需求,比如在度假的同时,顺便看看当地大学的环境,甚至学习礼仪课程等。何勇说,“因此,团队游势必不会消失,而是以更具品质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形态生存发展下去。”

追问境外旅游被骗如何维权?

(地接社违规,组团社担责)

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旅游者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他说,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维权。

经常旅游的朋友知道,在境外的所有游览项目是由地接社来负责。有人提出,中国的《旅游法》无法约束外国的地接社行为,一旦出国以后,旅行社的行为就没人管了。

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地接社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问题,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

因此,旅途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不文明行为将及时制止。

随意刻画文物将被拘留?

(旅游法没有处罚条款,据相关法规处理)

对于经常发生的游客在景点文物上随意刻画等不文明情况,北京市旅游委副主任安金明介绍,《旅游法》第13条的规定,就是对旅游者提出了标准和规范。

安金明说,国内目前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造成后果的,是根据治安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进行取证、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警告、罚款200到500元,甚至拘留。而在国外,这些行为则受当地法律约束。

案例“低价”游港澳 购物贵过团费

去年,58岁的退休职工王女士和爱人在一家保险公司的推荐下,参加了一个为期8天的港澳团体游活动,团费只要每人1280元。在接下来的行程中,每天上午的行程几乎都是购物,算下来,老两口此行总共花费了超过6000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抵港旅客在旅游大巴过夜

2013年2月12日,一个深圳赴港澳内地旅行团抵港时,因负责接待的香港旅行社未能安排酒店住宿,30多名团友中的20多人12日晚被迫在旅游大巴上过夜,团友投诉。

《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导游“持刀”强迫购物

2013年7月4日,一段“北京导游持刀强迫游客购物”的视频被大量转发点击,网友称该导游对游客高呼“弄死你”。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7月9日,涉事“导游”被警方控制。涉事导游的朋友称,其当时拿的不是刀,是改锥。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新的旅游法对旅行社有什么好处

新旅游法出台,对于旅行社的好处是最多的,经过拜读新旅游法规后,发现新旅游法对于旅行社的规范,无疑是对于旅行社的保护,
第一是严厉的打击了黑社,黑导,黑车,让旅行社在竞争环节中更为公平了。
第二就是禁止了旅行社的低价恶意竞争,保护旅行社的基本利润,维护了市场的和谐。
第三禁止强制游客购物消费,表面看起来好像削减了旅行社的利润,但实际上,旅行社原本就不存在购物提成这个利润,所以规范后将还原利润的合法性,而不是靠灰色提成来提升利润。
第四、规范了游客的行为和责任,防止游客的过度维权,导致旅行社被迫赔偿。
第五旅行社经营变得简单化,靠自己的口碑和操作公平竞争,强者生存,弱则罔,将旅游还原到最原始的旅游模式上,旅游者也花钱旅游不是花钱逛商店,皆大欢喜的一个规则。
本解答复制请注明来至 越玩越野西藏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质变化

变化一 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
《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
旧版旅游合同:行程表中会将每一日的进店购物数量、名称、进行标注。
新版旅游合同: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方便游客购物。
业内解读:十一过后,游客前往东南亚,就不会再被强迫去燕窝店、药油店等导游拿回扣的购物点,这会大大增加游客游览的时间; 而欧美等地的奥特莱斯、巴黎春天等购物圣地,导游也不会带着游客前往。若游客本身有购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前往。
变化二 小费包含在团费中
《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
旧版旅游合同:团费不包括境外小费,小费属于 旅游合同不包含 的费用范围。
新版旅游合同:团费中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业内解读:以往游客在境外旅游过程中,领队或导游经常会要求付给地陪或者司机师傅小费。通常都是领队和导游要多少钱,游客就给多少钱,但到底该不该给小费、该给多少小费,却没有人知道。将小费写到旅游合同中,既让游客明确知道在当地花了多少小费,也可以有效控制当地导游乱收小费的情况。
变化三 自费项目全部取消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旧版旅游合同:单独列出所有的自费项目,并且自费项目占用行程时间。
新版旅游合同:自费项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览景点中,或者干脆取消。
业内解读: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比如去法国旅游,凡尔赛宫的门票费需要游客自理,非常不合理。十一过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当然团费价格也会相应地上涨。
变化四 不可抗力损失双方买单
《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旧版旅游合同:并没有单独列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应该如何分担责任。
新版旅游合同:作为合同“补充说明”,把相关内容按《旅游法》规定列出,要求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业内解读:十一过后,如果出现因飞机延误取消、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出现问题,费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担。比如,若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 若飞机取消,导致游客滞留当地,多出来的食宿费用由游客承担,返程机票若需重新单独购买,则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

最新旅游法十大亮点解读(对新旅游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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