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包括哪6大类
行政审批没有六大类,只有五种。政府行政审批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2.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
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
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3.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认可有四个特征:
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
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
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
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4.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
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
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5.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没有数量限制;
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2.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
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
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3.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认可有四个特征:
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
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
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
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4.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
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
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5.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没有数量限制;
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程序四个步骤
行政许可程序四个步骤一、正面回答
行政许可程序四个步骤有: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二、分析详情
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期限。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行政许可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以传统方式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以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的通讯手段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具备接收条件的行政机关,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主要适用于只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不用提交实物、样品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作出这一规定,目的在于鼓励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利用现代科技,提高行政效能,同时也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以上述方式提交的申请具有与普通申请书相同的效力。鉴于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在一些地方还是新鲜事物,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还有待完善,因此行政许可法只作了倡导性的规定。
行政许可程序四个步骤有: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二、分析详情
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期限。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行政许可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以传统方式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以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的通讯手段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具备接收条件的行政机关,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主要适用于只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不用提交实物、样品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作出这一规定,目的在于鼓励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利用现代科技,提高行政效能,同时也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以上述方式提交的申请具有与普通申请书相同的效力。鉴于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在一些地方还是新鲜事物,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还有待完善,因此行政许可法只作了倡导性的规定。
行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
一、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什么
行政许可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做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及时限的总称。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2、受理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一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错误。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审查程序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实质性审查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4)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质审查方式:(1)核查,它是指根据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形;(2)上级机关书面复查;(3)听证核查
4、听证程序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分为:(1)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当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3)通知有关事项;(5)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通常有三种决定程序:①当场决定程序;②上级机关决定程序;③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在申请行政许可的时候,需要根据行政许可的程序去申请建议了解清楚具体流程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许可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做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及时限的总称。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2、受理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一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错误。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审查程序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实质性审查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4)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质审查方式:(1)核查,它是指根据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形;(2)上级机关书面复查;(3)听证核查
4、听证程序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分为:(1)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当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3)通知有关事项;(5)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通常有三种决定程序:①当场决定程序;②上级机关决定程序;③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在申请行政许可的时候,需要根据行政许可的程序去申请建议了解清楚具体流程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