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区别
一、附义务赠与是指什么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予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应当履行所负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所附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赠与自始不发生效力,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返还赠与人。如果所附的义务非因受赠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所附的义务是为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在受赠人 不履行义务 时,该第三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义乌时,有关机构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此时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受赠人履行所附的义务,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之内。赠与的最终目的应使受赠人纯受利益,如果受赠人负担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则受赠人无任何利益可言,也与增雨的本质不符。 二、处理附义务赠与时要注意什么 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一般的赠与关系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附义务赠与纠纷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赠与人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二)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应当是一定的债务。 赠与人在实施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附义务。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乙学习成绩的好坏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该赠与就不为附义务赠与。 (三)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须具有合法性 若该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赠与合同内容的效力。如某男许诺送给某女房屋和金钱,条件是某女与该男非法同居一年,该所附义务就是无效的,但赠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因此而无效,只要 符合法律规定 ,仍是有效的。 (四)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限度内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因此,就其受赠人履行义务方面而言,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所以,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负有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客观:根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区别
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在赠与合同中都涉及到一定的条件或义务,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一、定义与性质
1、附条件赠与: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得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获得完全的财产权利。
2、附义务赠与: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附加一定的义务,要求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必须履行这些义务。
二、附加内容
1、附条件赠与中的条件可以是事件或行为,如“在受赠人完成学业后才能获得赠与财产”。
2、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通常是对受赠人行为的约束,如“受赠人需照顾年迈的父母”。
三、法律效力
1、附条件赠与中,如果受赠人未满足条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收回赠与财产。
2、附义务赠与中,如果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但可能面临举证责任和法律程序的复杂性。
四、其他区别
1、附条件赠与更侧重于对未来行为的约束,而附义务赠与更侧重于对过去行为的约束。
2、在法律适用上,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可能受到不同法律条款的约束,因此具体适用需根据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综上所述:
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在定义、性质、附加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类型,并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或附义务。对于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条件的内容和成就条件。对于附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同时,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还规定了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因此,在签订附条件或附义务赠与合同时,应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各方权益。
民法典关于赠与的最新规定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一)未经公正的 赠与合同 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
(二)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关于赠与的合同经公证后不需转移所有权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三)关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般在条件成就之时才生效。
(四)社会捐助,公益捐助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似,此类赠与也叫特种赠与,同样是诺成合同
二、赠与合同可以加附加条件吗
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赠与合同含义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 抵押权 、 地役权 等,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一)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二)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三)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般是无偿的。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客观:《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但在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