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赠予?
分两种
1.任意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法定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原因是赠与是无偿行为,允许赠与人基于自身某种事由撤销赠与,其为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是因一时冲动,如果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反之,如果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加限制,允许其随意撤销,既违背诚信原则,也对受赠人明显不公。因此,《民法典》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一)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二)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三)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受赠人具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即只要出现法定撤销事由,无论赠与财产的动产是否交付或者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公证以及赠与的性质,赠与人均可依法撤销赠与。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侵害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由此,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赠与人即可行使撤销权:(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无法定事由发生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法定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原因是赠与是无偿行为,允许赠与人基于自身某种事由撤销赠与,其为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是因一时冲动,如果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反之,如果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加限制,允许其随意撤销,既违背诚信原则,也对受赠人明显不公。因此,《民法典》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一)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二)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三)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受赠人具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即只要出现法定撤销事由,无论赠与财产的动产是否交付或者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公证以及赠与的性质,赠与人均可依法撤销赠与。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侵害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由此,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赠与人即可行使撤销权:(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无法定事由发生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