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名称大全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级案由 行政行为 二级、三级案由 (一)行政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没收非法财物 6.暂扣许可证件 7.吊销许可证件 8.降低资质等级 9.责令关闭 10.责令停产停业 11.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2.限制从业 13.行政拘留 14.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15.责令限期拆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 17.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8.扣押财物 19.冻结存款、汇款 20.冻结资金、证券 21.强制隔离戒毒 22.留置 23.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 2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5.划拨存款、汇款 26.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7.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8.排除妨碍 29.恢复原状 30.代履行 31.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32.强制清除地上物 (四)行政许可 33.工商登记 34.社会团体登记 35.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36.特许经营许可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9.矿产资源许可 40.药品注册许可 41.医疗器械许可 42.执业资格许可 (五)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43.征收或者征用房屋 4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45.征收或者征用动产 (六)行政登记 46.房屋所有权登记 4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48.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49.矿业权登记 50.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51.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2.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3.海域使用权登记 54.水利工程登记 55.居住权登记 56.地役权登记 57.不动产抵押登记 58.动产抵押登记 59.质押登记 60.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61.船舶所有权登记 62.户籍登记 63.婚姻登记 64.收养登记 65.税务登记 (七)行政确认 66.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7.基本医疗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8.失业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9.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0.生育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1.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2.确认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 73.颁发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 (八)行政给付 74.给付抚恤金 75.给付基本养老金 76.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 77.给付失业保险金 78.给付工伤保险金 79.给付生育保险金 80.给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九)行政允诺 81.兑现奖金 82.兑现优惠 (十)行政征缴 83.征缴税款 84.征缴社会抚养费 85.征缴社会保险费 86.征缴污水处理费 87.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8.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89.征缴土地闲置费 90.征缴土地复垦费 91.征缴耕地开垦费 (十一)行政奖励 92.授予荣誉称号 93.发放奖金 (十二)行政收费 94.证照费 95.车辆通行费 96.企业注册登记费 97.不动产登记费 98.船舶登记费 99.考试考务费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 (十四)行政批复 (十五)行政处理 100.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101.责令交还土地 102.责令改正 10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104.责令停止建设 105.责令恢复原状 106.责令公开 107.责令召回 108.责令暂停生产 109.责令暂停销售 110.责令暂停使用 111.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12.退学决定 (十六)行政复议 11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11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115.××(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116.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十七)行政裁决 117.土地、矿藏、水流、荒地或者滩涂权属确权 118.林地、林木、山岭权属确权 119.海域使用权确权 120.草原权属确权 121.水利工程权属确权 122.企业资产性质确认 (十八)行政协议 123.订立××(行政协议) 124.单方变更××(行政协议) 125.单方解除××(行政协议) 126.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127.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128.××(行政协议)行政补偿 129.××(行政协议)行政赔偿 130.撤销××(行政协议) 131.解除××(行政协议) 132.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133.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或有效 (十九)行政补偿 134.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5.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6.动产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7.撤回行政许可补偿 138.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139.规划变更补偿 140.移民安置补偿 (二十)行政赔偿 (二十一)不履行××职责 (二十二)××(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END 排版 | MAX 文案 | MAX 图片 | MAX 第一时间最新法律资讯 扫码关注我们吧!扫码关注我们 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认识法律重大意义
行政诉讼案由规定
行政诉讼案由规定行政诉讼案由的现行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按照规定,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三级,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
行政诉讼案由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点:
1、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三级案由;
2、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
3、二级案由仍然无对应的名称,适用一级案由。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该案案由只能按照三级案由确定为“罚款”,不能适用二级或者一级案由。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按照规定,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三级,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
行政诉讼案由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点:
1、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三级案由;
2、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
3、二级案由仍然无对应的名称,适用一级案由。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该案案由只能按照三级案由确定为“罚款”,不能适用二级或者一级案由。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案由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主要分为三种: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2、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3、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4.行政赔偿类案由不单独提起,而是跟在前两者之后共同提起。
法律依据:《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1.01.01生效)
四、准确理解案由的确定规则
(一)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三级
1.一级案由。行政案件的一级案由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职权相关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
2.二、三级案由的确定和分类。二、三级案由是对一级案由的细化。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明确的分类标准。三级案由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等列举的行政行为名称,以及行政行为涉及的权利内容等进行划分。目前列举的二级案由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允诺、行政征缴、行政奖励、行政收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批复、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及不履行职责、公益诉讼。
3.优先适用三级案由。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二级案由仍然无对应的名称,适用一级案由。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该案案由只能按照三级案由确定为“罚款”,不能适用二级或者一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