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违法分包如何取证
可以认定建筑违法分包的证据有:1、招标文件(有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分包)。2、施工企业与二包企业和个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联营合同。3、施工企业人员明细(社保、工资表等)和分包单位人员明细(社保、工资表等)。4、施工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印模(一般施工企业都用克隆的公章签分包合同)5、账目往来流水明细。6、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九大员的证件(一般也是克隆的)。7、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一般分包企业都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8、有关照片、录音、证人等。
其实违法分包的证据很多,取证也不是很难,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切证据必须是在工程已经开工,违法分包已经实施的情况下才是有效证据,否则只能是“有意向违法分包”。
说了这么多,也不知道是否对你有所帮助,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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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转包
法律主观:
区分违法分包和转包如下:违法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违法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分包的对象是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转包的对象是工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如何界定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转包与违法分包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转包为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行为。违法分包为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等行为。关于如何界定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一、如何界定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1、如何界定: (1)通常情况下,转包为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工程分包给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2)违法分包为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等情形。 2、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二、承包单位违法分包情形如何处罚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转包及违法分包均属于违法行为,转包是承包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将工程分包给单位或个人,而违法分包是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一、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涵义 1、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 法规 或者 施工合同 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3、挂靠,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工程承包合同 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