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解除(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一、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1、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但有一定条件限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赠与协议撤销要通知对方吗

法律主观:

赠与合同的解除(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一、赠与协议的撤销是否通知受赠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赠与合同 想要撤销必须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而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撤销权能否继承
赠予合同撤销权不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因此是不能继承的。但《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 法定代理人 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虽说不可以继承,但赠与人死亡,有可撤销情形的,其继承人仍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赠与合同可撤销情形有哪些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的行为,而不是轻微的行为。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受赠人具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抚养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了合同的义务,赠与人已经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了受赠人,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例如,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的义务。如不依约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受赠人的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撤销流程怎么走

法律分析:赠与合同的撤销流程:1、赠与物转移之前,明确通知对方撤销赠与合同;2、赠与物转移之前,通过默示的方式撤销赠与;3、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编辑整理,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请自行分辨。

本文链接:https://www.shbk5.com/falv/859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