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审批的权限(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市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用土地

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
所谓的公共利益目的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从狭义上讲是指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等,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话动。广义的范围上述包括其它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的建设目的,如建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广义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而都可以作为国家征收土地的理由。
参考: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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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地级市、县级市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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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征收审批权限有哪些?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及妥善安置的行为。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进行合理安置。具体征收土地工作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土地征用审批的权限(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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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新增建设用地,2011年还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已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已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批文失效后,在核实确无违法用地的基础上,各地可将该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依法使用,也可用于补办已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用地手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和地方重点项目建设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审批权限: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2)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来讲: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属于建设用地配置,把建设用地和使用者对接起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是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的最后审批环节。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时一并审批。 (四)建设用地预审,属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许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根据该规定,建设用地的审查程序前置于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首先取决于土地供应的可行性审查。与土地其他转用、征收、供地审批由政府负责不同,该审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链接】《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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