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审批土地利用总体现划的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现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入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除此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市政府收购农村土地的批准权限
各省有具体规定,须看你本省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或土地管理条例,上有法定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乡政府作为最基层人民政府根本无权征地,以乡政府名义强制征收农民土地的,构成非法批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无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二)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其他土地超过本款第(一)项规定面积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出土地,不得阻碍。
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下(含一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上二公顷以下(含二公顷)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用地二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林地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法律分析:只要不违反国家用地政策,办理临时用地涉及林地不设置前置条件。办理材料: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上报省林业厅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上报市林业局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由县林业局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