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权,举例说明
适用条件
1、债权已届满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适用条件。
2、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举例:甲借乙款,将某财物交给乙作为担保,叫做出质,乙对此财物享有质权.质权是意定权利;甲交一物于乙保管,甲不履行支付保管费的约定,则乙可留置此财物,乙对此财物享有留置权。
综上可知,适用留置权需满足几个条件,债权人首先应占有财产,而且留置权与债权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此外,债务需到履行期,确实是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又没有其余约定排除留置权,才可以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如下:
一、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与其请求交付的标的物,并以其价值折抵债务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二、特征
1、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产生和实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留置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留置的标的物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关,留置的方式和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担保性: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将留置的标的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不可分性: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的标的物主张权利。留置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不受债权人其他权利的影响。从属性,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其与债权人的债权相关联。
留置权的优点
1、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留置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通过留置权的行使,迫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这种保障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遭受损失。
2、促进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留置权的存在对债务人产生很大的压力。当债务人知道自己的财产可能被留置时,往往会更加积极地履行债务,以避免损失。这种积极的履行态度可以降低违约风险,同时也可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3、提高交易安全性:留置权的设立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在商业交易中,往往存在各种风险,如对方违约、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如果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权的行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就可以降低这些风险,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司机有权滞留货物没有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汽车货物留置权主要就是针对于在托运或者保管的过程中不支付费用,到时候承运人是可以把自己的汽车扣留下来的,直到自己把所有的费用全部交纳清楚。
对于留置权,可能很多人都觉得陌生。这是指在一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的时候,另一方有权就其财物进行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