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实现共有物权的形式(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什么权利)

业主的专有物权和共有物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业主的专有 物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 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权。

这个专有权部分主要是指住宅或经营用房的 套内面积 。所谓的套内面积是 房产 产权 管理部门通过测量后登记在产产权档案中的建筑物实际有效面积,这个面积不包括分摊的公共面积。而设置在房产套内面积中的相关生活设施或经营设施也属于业主的专有物权。如室内 卫生间 、 厨房 、室内的上下水设施和供暖设施等、但我们要注意的是,位于套内面积的这些设施虽然物权属于业主专有,但与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相连、相通的设施的使用管理不属于专有物权。《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物权享有占有、使用、 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现在经常发生的是业主在入住前对建筑的 装修 往往是以牺牲建筑物安全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为代价的,根据本法规定,一旦发现其他业主的装修对建筑物的安全或其他业主利益造成损害,其他业主和 业主委员会 有权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如果对其他业主造成了损失,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予以赔偿。

二、业主的共有物权

共有物权是指全部业主专有物权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物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公用面积、如毗连的墙壁、公用的屋顶、楼上与楼下之间的楼板、楼梯通道面积等。

2、建筑区划内的公用道路及设施、绿地及绿地上植物。

3、区划内的公共场所。

4、区划内的停车场或停车位。

5、物业用房及设施

6、共用设施。如上下 水管 道、供暖管道、建筑物内的电力系统、通讯设施、视听线路等。

什么是业主的共有物权

法律分析:严格来说,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业主实现共有物权的形式(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什么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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