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邻建筑采光权问题
我的二层楼房坐落是东西向,南北18米,东西10米,在二楼南侧有三个窗户,向东开门。在我二层楼房的南面,离3米的地方起一栋六层加一阁楼的南北向的住宅楼房,请问这是不是非法建筑和影响我的采光问题呢?谢谢。对通风权和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在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通风权容易解决,只要相邻建筑物没有堵塞相邻权利人房产的空气流通,一般不视为妨碍相邻权利。具体标准没有严格的规定。习惯的适用标准,只要能够保证两个建筑物之间有正常的消防通道,就视为符合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只要相邻建筑物达到了采光限制的距离,一般也就达到了通风要求。
采光权则要求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能影响相互之间的自然采光照度。因为南方和北方的温差不同,自然采光对建筑物的室温有重大影响。由于土地的紧张,现在很多开发商在利用土地的时候,往往以缩小建筑物的间距以增加建筑面积的作法获取利益,是值得相邻权利人注意的。
采光的基本要求是,两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保持一定的采光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对采光权的侵害主要是因物权的被侵害所导致权利人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采光侵权一般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因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因素。
在确定采光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和房屋的朝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而房产中的阳台、厨房、厕所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对于东西向房屋和南北向房屋的采光赔偿数额应该有所区别,东西向的房屋获得赔偿的标准应该高于南北向房屋赔偿数额。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可供参考。
第一种计算方式: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第二种计算方式: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是: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怎么判断影响了采光权
怎么判断影响了采光权
怎么判断影响了采光权,采光不仅能让我们更进一步地与自然亲近,更是实现节能、保护人体健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很多人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很少人会注意到房屋采访的问题,那么怎么判断影响了采光权呢?
怎么判断影响了采光权1判断影响了采光权的标准在于妨害是否超过了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即认为构成采光妨害;而如果没有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则受害人负有容忍义务,不能阻却这种“妨害行为”,即认为不构成采光妨害。至于这一“容忍限度”如何成为司法实践具体操作的标准。
采光权通常指的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是房屋的真正使用人,从室外获得适度光源的权利被剥夺而导致了自己的采光权受损。在进行建筑物建造的过程当中,不仅不能够违反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而且在周边有其他相邻建筑物的情况之下,不能够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
既然采光权作为相邻关系法的调整内容,那么如何构成采光妨害须依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忍受限度”规则加以衡量判断。
所谓的“忍受限度”就是当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邻人侵害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侵害并不严重甚至无关紧要时,并且社会一般人能够容忍这种妨害,就不得主张排除这种妨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怎么判断影响了采光权2怎样算是侵害采光权,主要内容如下:
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只见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且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至今未有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按照此规定,法院在审理侵害采光权案件时,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来认定是否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采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 ≥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而按照此规定,对于是否影响了采光权,要以大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时间为准。
受害人起诉后,可能要等上近一年的时间才能到大寒日或冬至日,而如果那两天又是阴雨日,则取证时间只能又推后一年。取不到证据,案子也只能久拖不决,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同时也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采光权与哪些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怎么判断影响了采光权3一、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阳光权被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对采光权的侵犯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房屋本身是违章建筑,房产商在建楼时可能根本没有通过规划局批准,或者房产商在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之后,擅自改变规划。
二是房屋拥有完整的建筑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也未改变规划,但客观上影响到了相邻方的采光权。
针对第一种情形,采光权被侵犯的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或对相邻方作出赔偿。
针对第二种情形,房屋本身是合法建筑,是否侵犯到相邻方的采光权,应具体测量,简单来说应保证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时;
老年人住宅(特指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在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不低于日照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法院认定某建筑侵犯相邻方的采光权之后,房产商需作出相应赔偿,从理论上来说,赔偿内容应包括因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以及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三、阳光权有哪些特征
1、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4、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日照、通风和日晒都是属于相邻权的一部分内容,归根结底就是如何处理好相邻关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对于该部分内容进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法律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
采光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受到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侵权方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方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造成对方采光权损害的责任。
采光权赔偿标准:
1、房屋价值赔偿,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装修改建赔偿,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
综上所述,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减少的,应当认定是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