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问题一:留置权人抵押留置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您好,中国快律为您解答。适用善意取得。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即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希望能帮助到您。
问题二:留置权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地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i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二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故而与留置权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都在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之内,包括原债权、利息(包括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的费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给留置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其要件有以下几项:
1. 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3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 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问题三: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地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i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二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故而与留置权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都在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之内,包括原债权、利息(包括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的费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给留置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其要件有以下几项:1. 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3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2. 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问题四:请问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留置权? 在中国盗赃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实也没什么原因,民法很多东西不是说因为什么所以怎样,立法者在写到民法的时候往往是这样做比较好,所以就这样规定。
盗赃不是用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所有权人的静态权利,有的国家盗赃也是可以善意取得的,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同罢了。
盗赃如果适用善意取得,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盗窃等等犯罪人的销赃行为。就这样。
问题五:为什么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涉及法律行为呢?那意思就是它是一个事实行为,是什么事实行为? 怎么不涉及法律行为啊
问题六: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吗? 1、这里说的是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善意第三人有权相信不动产登记人为实际产权人,但必须经过抵押登记,抵押权方才生效。
2、这里说的是动产公示公信制度。由于动产无需登记证明权属,故物在谁手,善意第三人可以以此认定物为其所有。因此,可以设立抵押权。但是,动产物权适用登记对抗制度,故在无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物的所有人。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问题七:我国法律中盗窃物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里有规定,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均可追缉标的物之所在地
问题八: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有关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 取得问题做了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 《物权法》 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其无处分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特征 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发生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互易、出资等有偿的方式取得。(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遗失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不动产、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规定了对无权处分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当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导致所有人的静的安全与受让人的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发生冲突时,而牺牲静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护动的善意的受让人的利益。如果善意买受人购买赃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而因为收缴赃物,其支付的对价得不到任何补偿,买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护,那么将会导致人们无法正常大胆地去交易,怀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对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赖,其结果将最终损害社会利益。在社会经济的流转过程中,公益应该优先于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利益与社会的交易息息相关,它体现一种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属于个人利益。应该说,原权利人的利益不能高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利益。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适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就会造成交易低效,不利于动产的转让和流通。 三、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物一样,作为占有脱离物都不是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转让的,一些人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伤害人们的法律情感,有害于社会,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众多西方、欧美国家采用脏物有条件或无条件取得制度,并没有出现上 上述情况的发生。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须具有强公示性,即无处分......>>
问题九:如何行使留置权 1、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从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债务人此时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并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参照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由于债务人此时与留置权人之间对债务本身并无异议,故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解决。 与此类似的,合同法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法定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须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申请。此种情形,应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才能申请法院拍卖。 2、紧急留置权的行使。 紧急留置权制度,债权未到期之前,债务人已经没有清偿能力,债权人是否可以就标的物成立留置权。《物权法》并未有相关规定,但《担保法解释》第112条确定了紧急留置权制度。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便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仍能基于不知债务人对交付财产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刘只能债务人的财产。《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问题十:民法15年56题为什么不能变成善意取得 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5年・卷三・56题)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逐项解析】
1.乙的手机丢失被甲拾得,乙即有直接占有变成间接占有。故A选项正确。
2.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的,该占有为无权占有。甲拾得乙得手机,对该手机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甲对手机占有为无权占有。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为自主占有;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为他主占有。甲拾得他人手机,对手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故选项B正确。
3.甲将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不能取得所有权,丙对手机不享有占有的权利,为无权占有,但是主观上丙是善意的,为善意占有。故C选项正确。
4.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本题中,丁将手机扣下,善意取得手机留置权,丁为有权占有。丁占有手机不是以据为己有为意思的占有,乙是他主占有。故选项D正确。
问题二:留置权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地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i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二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故而与留置权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都在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之内,包括原债权、利息(包括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的费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给留置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其要件有以下几项:
1. 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3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 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问题三: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地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i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二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故而与留置权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都在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之内,包括原债权、利息(包括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的费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给留置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其要件有以下几项:1. 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3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2. 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问题四:请问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留置权? 在中国盗赃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实也没什么原因,民法很多东西不是说因为什么所以怎样,立法者在写到民法的时候往往是这样做比较好,所以就这样规定。
盗赃不是用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所有权人的静态权利,有的国家盗赃也是可以善意取得的,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同罢了。
盗赃如果适用善意取得,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盗窃等等犯罪人的销赃行为。就这样。
问题五:为什么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涉及法律行为呢?那意思就是它是一个事实行为,是什么事实行为? 怎么不涉及法律行为啊
问题六: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吗? 1、这里说的是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善意第三人有权相信不动产登记人为实际产权人,但必须经过抵押登记,抵押权方才生效。
2、这里说的是动产公示公信制度。由于动产无需登记证明权属,故物在谁手,善意第三人可以以此认定物为其所有。因此,可以设立抵押权。但是,动产物权适用登记对抗制度,故在无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物的所有人。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问题七:我国法律中盗窃物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里有规定,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均可追缉标的物之所在地
问题八: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有关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 取得问题做了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 《物权法》 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其无处分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特征 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发生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互易、出资等有偿的方式取得。(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遗失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不动产、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规定了对无权处分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当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导致所有人的静的安全与受让人的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发生冲突时,而牺牲静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护动的善意的受让人的利益。如果善意买受人购买赃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而因为收缴赃物,其支付的对价得不到任何补偿,买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护,那么将会导致人们无法正常大胆地去交易,怀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对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赖,其结果将最终损害社会利益。在社会经济的流转过程中,公益应该优先于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利益与社会的交易息息相关,它体现一种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属于个人利益。应该说,原权利人的利益不能高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利益。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适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就会造成交易低效,不利于动产的转让和流通。 三、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物一样,作为占有脱离物都不是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转让的,一些人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伤害人们的法律情感,有害于社会,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众多西方、欧美国家采用脏物有条件或无条件取得制度,并没有出现上 上述情况的发生。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须具有强公示性,即无处分......>>
问题九:如何行使留置权 1、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从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债务人此时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并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参照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由于债务人此时与留置权人之间对债务本身并无异议,故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解决。 与此类似的,合同法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法定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须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申请。此种情形,应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才能申请法院拍卖。 2、紧急留置权的行使。 紧急留置权制度,债权未到期之前,债务人已经没有清偿能力,债权人是否可以就标的物成立留置权。《物权法》并未有相关规定,但《担保法解释》第112条确定了紧急留置权制度。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便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仍能基于不知债务人对交付财产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刘只能债务人的财产。《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问题十:民法15年56题为什么不能变成善意取得 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5年・卷三・56题)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逐项解析】
1.乙的手机丢失被甲拾得,乙即有直接占有变成间接占有。故A选项正确。
2.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的,该占有为无权占有。甲拾得乙得手机,对该手机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甲对手机占有为无权占有。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为自主占有;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为他主占有。甲拾得他人手机,对手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故选项B正确。
3.甲将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不能取得所有权,丙对手机不享有占有的权利,为无权占有,但是主观上丙是善意的,为善意占有。故C选项正确。
4.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本题中,丁将手机扣下,善意取得手机留置权,丁为有权占有。丁占有手机不是以据为己有为意思的占有,乙是他主占有。故选项D正确。
简述留置权取得的条件。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能取得留置权。这些法定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留置取得的积极要件: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③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②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1)留置取得的积极要件: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③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②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