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国家的赔偿政策是什么
现在只有指导性意见,可以参考,具体的补偿标准要看不同省市发布的文件。
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政、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三、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特别要重视“双困”被拆迁人的安置,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
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政、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三、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特别要重视“双困”被拆迁人的安置,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
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新增八条拆迁政策
一、征收补偿的内容590号令第17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内容的规定。将补偿内容进行全面的规定,能够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最终目的在于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乃至是有所提高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了解这部分内容有益于自身对应得的补偿项目形成一个大概的认知,进而避免一些不合理情况的产生。这里被拆迁人应当注意这两个问题,一是停产停业损失是经营性用房征收补偿比较重要的部分,被拆迁人要注意争取;二是奖励是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实践中常常出现“变了味”的高额奖励,对于拆迁方提出的限时搬迁或签字的要求,一定要警惕陷阱的存在,同意搬迁或签字必须要以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本身为前提。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590号令第19条是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问题,本条确立了市价原则,即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应当充分的反映市场,充分的具备合理性。而被征收人也应当知道,房屋补偿价格可以通过“补偿标准是否按照不低于周边新建商品房市场”来判断是否合理。如果当地确定的补偿价格是涉嫌违反国务院590号令的,是无法达到市场价也无法保障未来生活水平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维权,通过协商或是法律手段去争取提高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590号令第19条第1款确立了房屋价值补偿的市场价原则,同时在第2款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时的两项司法救济权,即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而第20条则是强调被征收人在房屋价值评估机构上的选择权,通过维护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来保证评估补偿的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由于公权力的存在,加上被征收人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也不懂得利用自己的权利,就可能出现评估机构的选择被征收方主导进而导致很多不公平补偿的评估报告产生的情况,这是需要大家警惕的。显然,被征收人具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这是审查评估环节是否合法的一个很关键的点。此时,被征收人还需要明白,评估报告中的数额并非最终补偿,大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来进行扭转。另外,在整个征收中,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谈判来提高补偿。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590号令第21条是关于补偿方式的选择。实践中,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满足。这就要求征收方要提供不同的补偿方式,不能在安置补偿方案中硬性规定只能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也不能在不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在补偿决定中确定补偿方式,否则就是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被拆迁人有权拒绝。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590号令第25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有权与征收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一旦签订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征收人应该要知道,只有签订了规范完整的安置补偿协议,协商好的各个补偿事项才受法律保护,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自身合法权益与补偿利益将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同时,协议一旦签订,被征收人不得轻易反悔。这就要求大家一定要谨慎以待这份补偿协议,要充分的审查清楚协议是否详尽是否合理。有些拆迁方为了能够最终逃避补偿,会给出一些存在陷阱的协议,为了避免出现拆迁方不履行协议内容而自己无处说理的情况,签约时必须严格审查所涉条款,避开空白协议、约定内容不明确具体、补偿内容“缺项”等陷阱。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590号令第26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是在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才会作出,因此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不会同时存在,但它们都是决定房屋补偿金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有的拆迁工作人员会跟大家说“再不签字就要逾期了,到时就什么补偿都没有了”,这种说法并无法律依据:的,要征收就必须要予以公平补偿,征收方这么说主要就是想刺激大家快速签约。二是征收补偿决定是极具决定性的一份决定,它直接指向司法强拆。因此对于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切不可置之不理,如果说不服其中的补偿内容,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否则即视为放弃了司法救济的权利,补偿也将成定局,等法定期限一过征收方有权依据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拆。
七、先补偿后搬迁590号令第27条提示的重点是先补偿后搬迁,禁止违法逼迁与暴力搬迁。“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硬性规定的一个补偿原则,不遵守将涉嫌违法。如果同意拆迁方先搬迁的要求,那么后面合理补偿、足额补偿的实现必然是困难的,因此被征收人必须坚守底线。如果已经签了协议,要在征收方支付完拆迁补偿款后再搬迁,不可以把补偿程序后置。如果还没有谈好补偿、还没有签订协议,此时万不可贸然搬迁,以免优势地位丧失。如果征收方做出断水断电等逼迁行为,要知道这是违法的,此时必须注意对征收方违法证据的收集与保留。
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90号令第28条是关于“强制搬迁”,整条内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根据该条法律可知,针对合法建筑的强拆,必须经有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直接行政强拆。合法的强拆要求必须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最终由法院中立的作出裁决,这显然在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那如果行政机关在未依法申请的情况下就直接强拆,这种做法严重违法。被征收人要坚决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进而寻求协商对话解决补偿问题或者进一步申请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 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二、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3、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 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二、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3、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