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告知义务怎么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14条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主要作用就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能够完成相关的义务。
一、行政处罚法第31条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法第31条释义
本条是对告知程序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解释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告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其法定的义务。实施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违反了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告知权利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予以告知,则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告知的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了什么?行政处罚法第31条是对告知程序的规定。且在行政处罚法第41条中也有规定,不按要求告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法律客观:

违反告知义务怎么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如何?

原告邱桂初rn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rn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案rn【案情】被保险人陈惠馨向友邦保险公司投保了《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自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基本保险金额为l50000元,保险受益人为:邱桂初、邱子为。该保险合同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陈惠馨交纳年保险金为1017元。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陈惠馨溺水身亡,邱桂初向友邦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赔偿金。友邦保险公司作出《不予赔偿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了邱桂初的索赔申请,只同意向邱桂初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邱子为声明自愿放弃对陈惠馨上述保险金利益的继承权利的公证书。原告起诉要求支付保险金15万。rn法院查明投保人陈惠馨于投保时所填写的“人身意外与健康保险投保单”中填写其服务单位为“广州市缝纫机厂”,职位为“内勤科员”,服务内容为“行政助理”;对“任何心脏之疾病或疼痛、加高血压、动脉硬化、心绞痛、心脏骤停或其它血液或血管疾病,如贫血、脑血管意外”一项的答复是“否”;在“你的人寿保险、人身意外或健康保险申请是否曾被拒保、推迟、加费或作任何形式的修改”问题的答复为“否”。陈惠馨的实际情况是1994年11月在广州摩托集团公司退休;身体健康状况为“有多种慢性病”,陈惠馨于2001年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投保资料还记载其有高血压病史,并曾于1988年在珠江医院做过子宫全切除手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到该院病案室的调查记录显示:陈惠馨术后诊断为“子宫肌瘤”。其于2001年7月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个人医疗保险被拒绝。 rn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将其真实的病史及职业情况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公司也根本不会接受其投保;2、投保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因为投保人的身体或其他状况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或是否将某些事项列为除外责任,亦或提高保险费率等。二、保险的原理是在所有投保客户中进行风险分摊,被保险人的职业无疑是影响其风险等级的一个重要因素,陈惠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其职业、病史及其他有关情况,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承保决定。rnrn问:rn1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何理解?rn2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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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出险会产生理赔纠纷。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健康的一个调查,所有的保险都必选填写。这关系到保障内容是否能够生效,是否能够正常理赔,只有通过了健康告知才可以购买保险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如果你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在情况不是特别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保障将继续有效。

不过隐瞒情况严重的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的,并可能不会退还你的保费。

健康告知的填写可以根据这三点来回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如果你的身体情况比正常人的差一些,你在购买保险前最好看看这篇文章:《五步教你轻松带病投保》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你没有通过智能核保,你可以进行一次人工核保人工核保会比较的精准,灵活度比较高当人工审核也过不了的话,就只好更换成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高的产品了,我整理收集了一些性价比比较高,没那么多的健康要求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健康要求低的保险产品大排名》

特别提醒:

1、一般是不建议在投保前进行体检的。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要是曾误诊过,要记得告诉保险公司。不然会影响你保险的保障权利的。

以上就是我对该问题的全部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以违反法律程序而予以撤销。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告知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各要素相互独立,缺少其中一个要素,或者各要素其中之一不一致的,即构成未告知。主要遇到以下情况:(1)告知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与正式处罚决定不一致;(2)告知内容缺少其中一个要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就影响当事人对陈述和申辩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失去兼听则明的适当机会,增加了蛮横、武断处罚的几率,这种作法对法定程序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能够保护的实体权益就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中应将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作为违反法定程序对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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