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有哪些特征(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的特征

【分析解答】
1、留置权的定义: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里的一种类型,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如果是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某些动产不能留置,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动产留置和优先受偿的权力。
2、合同涉及留置权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权,债权人是不可以行使留置权也不享有留置权。但民法典中有规定以下合同类型享有留置权:
(1)加工承揽合同;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
(4)财产租赁合同;
(5)运输合同;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3、合同留置权的案例:
A把车放到B这里维修,修好后,但A拖延或拒绝向B支付维修费,而被维修的车在B里,那B对该车享有留置权,有权对留置财产(车)变现所得价款优先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如下图:

留置权有哪些特征(留置权的特征)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如下:

一、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与其请求交付的标的物,并以其价值折抵债务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二、特征

1、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产生和实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留置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留置的标的物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关,留置的方式和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担保性: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将留置的标的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不可分性: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的标的物主张权利。留置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不受债权人其他权利的影响。从属性,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其与债权人的债权相关联。

留置权的优点

1、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留置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通过留置权的行使,迫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这种保障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遭受损失。

2、促进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留置权的存在对债务人产生很大的压力。当债务人知道自己的财产可能被留置时,往往会更加积极地履行债务,以避免损失。这种积极的履行态度可以降低违约风险,同时也可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3、提高交易安全性:留置权的设立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在商业交易中,往往存在各种风险,如对方违约、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如果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权的行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就可以降低这些风险,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留置的特点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不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有约定,只要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当然产生。
2、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并非基于留置财产上的关系而产生,则不得留置该财产。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上述牵连关系作了例外规定,即“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承认了商事留置权的特殊性。
3、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留置是指占有、扣留债务人的动产而拒绝返还,因此,留置权以动产的占有为要件。如债权人丧失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即告消灭。
4、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以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剥夺其使用权,以造成债务人的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是留置权的留置效力(权能),又称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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