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依据物权法规定,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有三:
一、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
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二、依法分割的原则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如图书馆,其功能、作用、价值是确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价值,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因此本条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扩展资料: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采取各共有人间协商确定的方式。协商的内容,由共有人自由决定,当然须得共有人全体的同意。
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人可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应遵循本条关于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赔偿的原则规定:
(1)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将减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改变物的特定用途时,应当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还有一种情形,也适用变价分割的方式,即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这时也可采取将共有物出卖,分割价金的方式。
(3)折价赔偿。折价赔偿的分割方式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即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有物分割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当时买80万的简装修房子,首付32万,男方出了25万,剩余女方出,家里买各种东西1-2万,男方约出了30%左右,每个月还贷款3000,都是男方每个月工资付了10个月.女方现在怀孕8个月,rn这个情况请问离婚该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扩展资料: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含义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五大益处
(1)体现夫妻关爱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体现个人价值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务分工补偿
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聪明的人士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回报。
(4)财产分割便捷
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
(5)减少决策纷争
有的说,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
财产分割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
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财产分割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
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
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婚财产分割
我想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呢?
您好,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于双方离婚时进行分割,婚内如无特殊情况不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清楚您的情况是哪一种,以下分情况讨论: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分割财产,但是有以下特殊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夫妻双方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人民法院对夫妻财产进行裁判时主要依据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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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