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是仲裁过程中,可以向仲裁委递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具体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劳动仲裁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仲裁委的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人书(需加盖仲裁委的章);
2、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3、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4、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权限相应权限,申请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或申请人的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担保书原件(担保人需在本院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担保书上签名) ;
6、担保人主体资格材料:
①担保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交与原件核对相符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担保人为法人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担保财产资料(可选择以下担保方式中的一种):
(1)现金担保(提交担保人的深圳市辖区内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
(2)房产担保(提供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房产查询单);
a.如果房产有查封,无法用作担保
b.如果房产有抵押,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房产价值的一半,否则不能用于担保;有抵押的房产需提供银行还款记录,还款记录上要注明抵押房产名称,或者注明抵押合同号(注明抵押合同号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
c.如房产需要评估,评估机构需为二级以上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上要有评估净值、评估的目的是诉讼保全。用银行存款做担保,该类案件可以只提供保全财产的30%;用房产做担保,该类案件可以只提供保全财产的50%
(3)担保公司担保(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必须写明提供担保的具体案件案由、案件当事人、担保金额、同意承担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和担保日期等;由担保机构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担保书,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保证人担保(深圳户籍居民,具有稳定收入,并连续社保一年以上,提供社保清单及收入证明,法院可根据保证人的收入状况决定是否允许保证人担保)
8、财产保全线索明细表:
如保全房产,需要提供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房产查询单;保全车辆,需要提供车辆查询单
9、送达地址确认书
扩展资料:
诉前财产保全流程
1、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提交立案庭,并交纳保全费用。
2、立案庭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根据立案庭保全裁定书,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执保”字案号,及时制作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协助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协助公示冻结或解除冻结股权通知书及回执等。如果需要采取现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抽调司法警察协助执行。
5、对保全裁定的复议。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6、保全完毕后,及时制作财产保全材料交接单、保全期限届满及续行保全告知书等相关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
7、保全结案。将相关财产保全材料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将相关财产保全纸质材料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当事人应提交材料清单
参考资料来源: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网-财产保全案件办理规则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