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投诉工商行政部门不会受理
下列投诉,工商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法律依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但是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四)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五)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法律依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但是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四)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五)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违法建设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得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一)投诉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
(二)经投诉处理机构认定,因用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四)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实再次投诉的;
(五)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
(六)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
(七)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一)投诉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
(二)经投诉处理机构认定,因用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
(四)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实再次投诉的;
(五)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
(六)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
(七)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纪检信访三不受理规定
纪检信访三不受理规定是指纪检机关在受理信访举报时,对以下三种情况不予受理的规定: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2. 纪检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请求;
3. 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首先,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纪检机关不予受理。这是因为这些投诉请求不属于纪检机关的职责范围,而是应该通过司法或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如果纪检机关受理了这些投诉请求,不仅会导致职责不清,还会浪费公共资源。
其次,对于纪检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是为了避免重复劳动和浪费资源。如果同一投诉请求被多次举报,纪检机关只需要受理一次即可,其他举报可以告知举报人已经受理,避免重复工作。
最后,对于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纪检机关也不予受理。这是因为这些投诉请求没有实际依据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受理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给纪检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纪检信访三不受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纪检机关高效、公正地处理信访举报,避免资源浪费和职责不清的情况。同时,也提醒信访人要依法、依规进行投诉举报,确保信访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2. 纪检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请求;
3. 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首先,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纪检机关不予受理。这是因为这些投诉请求不属于纪检机关的职责范围,而是应该通过司法或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如果纪检机关受理了这些投诉请求,不仅会导致职责不清,还会浪费公共资源。
其次,对于纪检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是为了避免重复劳动和浪费资源。如果同一投诉请求被多次举报,纪检机关只需要受理一次即可,其他举报可以告知举报人已经受理,避免重复工作。
最后,对于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纪检机关也不予受理。这是因为这些投诉请求没有实际依据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受理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给纪检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纪检信访三不受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纪检机关高效、公正地处理信访举报,避免资源浪费和职责不清的情况。同时,也提醒信访人要依法、依规进行投诉举报,确保信访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哪些情形投诉不予受理
法律主观:
下列情形下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1、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2、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5、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 ,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