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原则或制度有哪些
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从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与发展过程看,之所以仲裁被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着别于诉讼的自主特征,归纳起来,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仲裁制度中的以下几个环节。(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具有效性,权威性的途径有两个,一十是诉讼,一个是仲裁。到法院打官司,只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即可,无需征询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则不然。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没有这一共同选择,没有记载着双方共同意向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单方面的愿望是不能将纠纷提请仲裁的。(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不受地城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可以任选他们所共同信任对纠纷处理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处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这一点与诉讼及我国已往的仲裁制度有着截然的不同。(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上选定,也可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代为指定。(4)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例如:仲裁—般应当开庭进行,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也可以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也可以公开进行,裁决书应当写明争议事实及裁决理由,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这些内容在诉讼活动中根本不可能由当事人确定的,而仲裁则赋予了当事人一系列的自治性的权利。2、仲裁独立的原则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的独立性,不仅仅限于仲裁独立于行政,在有关仲裁的组织体系中,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出(目应存在着独立性。各仲裁委员会设在区级以上的中心城市,其相互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婢.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尉的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据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1)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适用法律打下良好的基础,以便正确定当事人所应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各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而不能撇开法律,随心所欲。(3)公平合理,首先是仲裁庭处理纠纷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应当处于公正地位,无论仲裁员是由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他都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为了保证仲裁能够公正地进,仲裁让确定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回避制度,以避免仲裁中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其次,公正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这与诉讼有着明显的区别。
法律客观:所谓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具有概括性、基础性和指导性的特点。我国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则中的根本,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仲裁。从仲裁这—解决纠纷方式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它之所以被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所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着不同于诉讼的自主特征。归纳起来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仲裁制度中的如下几个环节:(—)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最具有效性、权威性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诉讼,另一个就是仲裁。到法院诉讼,只要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即可,无需征询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仲裁则不然。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选择,没有记载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向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愿是不能将纠纷提请仲裁的。在决定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商过程中,一方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不能利用自己在经济、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与此同时,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而不象法院那样,受理案件是基于法律赋予的强制管辖权,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它都可以受理。(二)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和案件复杂程度而受级别管辖的制约。由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而不受管辖的限制,是当事人自愿仲裁的进一步体现。当事人可任选他们所共同信任且对纠纷处理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处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正如我国《仲裁法》第6条所规定的那样:“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一点与诉讼有着原则的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受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约束。即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同纠纷实行协议管辖制度,但当事人的选择是有限的,不能向超出原被告所在地、合同履亍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些特定地域以外的法院起诉。(三)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离不开仲裁具有的程序简便、结案迅捷,以及仲裁所具有的专业性、保密性和权威性等优越性。但最为主要的则是相信仲裁能够公正地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因此,当事人挑选自认为公道正派、具有相关的专业素质的仲裁员,就成为当事人自主权利当中的重要内容。当事人选择他所信赖的仲裁员,并由其作出公正裁决,这才会奠定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决的内在基础。(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一项或几项争议交付仲裁。(五)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二、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虽然有必要的监督,也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法院。仲裁法体现仲裁独立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一)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这表明行政机关不能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实施干预,不能对案件的审理与裁决施加影响。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表明仲裁委员会虽然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但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设立仲裁机构虽需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也仅限于依法审查仲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进行宏观上的管理,相互间亦无隶属关系。(二)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聘任仲裁员,依法对违法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指定仲裁员;以及从事其他有关仲裁的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一旦仲裁庭组成直至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即不再介入仲裁审理和裁决的实质性工作,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完全由仲裁庭独立进行。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原则。(一)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生的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适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础,以便正确确定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而不是撇开法律,随心所欲。(三)公平合理,首先是仲裁庭处理纠纷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应当处于公正地位,无论仲裁员是由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他都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其次,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作法,即国际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
仲裁的4个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则中的根本,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二、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原则。四、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