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怎样正确
2、登记办法:人口以1995年12月31日24时为基础,1995年12月31日24时在册人口为法定财产所有人,新增人口予以登记但要在备注栏注明来源。田地以二轮承包为基础,按目前实际承包填写。
3、关于个别地区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处理方式: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和工业园规划区内今年即将征用的村组,以组为单位召开户主会议确认同意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将户主签字的会议决定和申请报告一并报市确权办审批,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个别土地整理区原本没划分承包地只有承包数据的可以参照上述办法申报。
4、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总原则是不允许调整。但有几种情形可以微调。
一是部分承包地被征用,征地款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分配的;
二是原本组集体有机动田的;
三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严重失衡的;
四是由于死亡绝户或不愿耕作上缴有剩余土地的;
五是组内公益事业建设事前会议确定占地调整的。
5、改变耕地形状的承包地确权: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承包地只要没有办理农转非的一律登记为承包地。具体问题处理如下:
一是占承包地建房:已由国土部门批准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不调整承包地,但不再登记为承包面积,只在承包证书上注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的一律登记为承包地。
二是退耕还林的承包耕地:林业部门已办理林权证的在本次登记中剔除不再登记在证书中注明;没有发放林权证的本次计入承包耕地面积。
三是已改为花卉苗木种植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四是改为茶果园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五是改为鱼塘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六是其他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已经国土部门批准该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不确为承包地,应登记备注,未办理农转非的一律登记为承包耕地。
七是原承包耕地因抛荒、水冲、沙压等原因造成现在不能耕种的本次继续登记为承包耕地,如已核减承包面积在组内进行了调整的则按调整后承包地确权。
6、死亡绝户(以二轮承包时农户在册人口计算):收回其承包地归集体,不再登记发证。
4、已长期流转的承包地不论流转方式只登记为原承包农户,不能登记流入方。
8、耕地登记划分:按当地核定产量以1000公斤为一类、900公斤为二类…依次类推权。
农村土地确权以什么为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确权是按照原承包地的基础上进行确权。其原则是保持稳定。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严禁打乱原承包关系,严禁违法调整承包土地。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等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种具体事宜。民主协商。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摸底、测量面积、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以村组为单位,要在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基础上,推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土地登记规则》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山西省土地确权细则
一、土地确权一般原则
(一)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二)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三)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四)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什么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五)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六)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农村土地如果没有承包 合同 ,在进行土地确权时先看双方有无异议,若双方都无异议则可以重新签定承包合同,若有异议则提交村民会议审议。
二、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和依据
(一)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
1、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 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2、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土地确权的依据。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4、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5、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 占有 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三、土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土地确权的规定有:土地确权是指确认某一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行为,土地确权发生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城市市区的土地仍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