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争议如何处理(土地确权纠纷解决途径具体有哪些)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1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政府行政处理阶段,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节和处理。申请是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书面申请,是案件受理的前提;受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对深情地接受和立案,是处理程序程序的开始;调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调解是自愿基础上的协商,是处理中的毕竟环节;处理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拓展资料:土地权属是指什么?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土地权利是一束权利的集合,除所有权外,还有使用权、抵押权等物权及租赁债权。土地权利的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客体是土地权属的界址、土地权属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等级和价格等。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指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后,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用益物权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农村土地确权有争议该怎么办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权属、使用权、收益权等进行明确和确认,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流转等因素,农村土地确权往往会出现争议。下面为大家介绍农村土地确权有争议该怎么办。

土地确权争议如何处理(土地确权纠纷解决途径具体有哪些)

一、农村土地确权有争议该怎么办

1、农村土地确权争议的解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农村土地确权争议中,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村委会、乡镇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协商解决争议。调解的优点是快速、简便、经济,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确权争议的发生,往往与当事人对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认识不足有关。因此,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减少争议的发生。

4、农村土地确权争议的发生,往往与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关。因此,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土地确权注意事项

1、农村土地确权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2、农村土地确权应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3、农村土地确权的核心是确认土地权属,必须准确、全面地确认土地的权属关系。

4、农村土地确权还需要确认土地的面积,确保土地面积的准确性。

5、农村土地确权还需要确认土地的用途,确保土地用途符合规定。

6、农村土地确权需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农民了解土地确权的意义和程序,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7、农村土地确权需要做好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为后续的土地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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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确权的土地有纠纷怎么办

已经确权的土地有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
2、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
3、对于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4类:
1、土地确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界限等问题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2、土地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成员(承包户)之间,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村承包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各类纠纷;
4、土地行政争议:此类纠纷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纠纷。
综上所述,已经确权的土地有纠纷的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或者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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