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的债务离婚时怎么处理
一、婚姻期间的 债务 离婚 时怎么处理 《 婚姻法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 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 夫妻共同债务 数额大于 夫妻共同财产 价值时,即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抵偿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由双方面军分担清偿责任。当双方对共同债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 但是,规定夫妻就 债务清偿 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 债权人 没有主张权利的时候,就主动审理夫妻对 个人债务 的清偿问题,甚至将连带债务划分为按份债务,这种判决的效力又能如何约束非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呢?但是判决却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乃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原则上,一个生效 判决书 的既判效力不适用当的规定显然密不可分。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第三人,具有对世的效力。 二、如何界定哪些属于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 同居 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 医疗费用 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三)履行 抚养 、 赡养 义务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 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 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 扶养 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 医疗费 、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四)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 子女抚养 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有: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 离婚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 夫妻财产 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 子女监护权 ,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除了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外,同时如果夫妻之间有共同债务的话,则此时也需要作出处理才行。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一般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由离婚夫妻协商偿还,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然后作出判决。
夫妻离婚后债务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时,对债务负担的问题争论很大,双方都不想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有争议.那夫妻离婚后债务怎么处理呢?
除了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水平、经济条件、所处环境不同外,长期家庭矛盾引起的复杂心理和各种离婚原因外,当事人离婚时,对债务的主张往往出现以下情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一方自愿承担所有债务,放弃其他财产分割.在这种情况下,自愿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自己的错误,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用金钱赔偿感情上借的债务,但也有把债务转移到一方,离婚逃避债务的人.这种情况对审判员来说似乎是最容易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对负债事实无异议,双方无异议事实,法官可认定.因此,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确定债务金额,协商由谁承担,法官往往按照双方的意愿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将债务判定为一方承担,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都否认共同债务.有些当事人为了不支付诉讼费,或者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隐瞒债务不报告,使债务空虚.这是审判实践中的漏洞.通常,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不仅要处理双方的婚姻关系,还要认定和处理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法院一般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债务状况,如果双方否认,法院就会确认双方没有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通常不知道双方离婚的情况,因此双方离婚时不能主张债务.如果法院确认双方没有共同债务,债权人今后的主张就会变得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没有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因过失而离婚,或者过失一方要求离婚,过失一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僵化,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受到严重破坏,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崩溃,双方对债务用途的陈述缺乏真实性离婚时主张负债的一方认为负债的原因是养育孩子,养育老人等,负债的原因是家庭生活,另一方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不知道负债,不承认负债的存在.这种情况对法官来说很难处理.通常,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举证,主张有共同债务的人需要出示相应的证据,通常是借书等,但是借书上只有主张债务的人签字,双方不一起生活,不知道对方借钱的情况,家庭生活证明书是否不能使用,这个证据是真实的这使法院难以认证.
夫妻离婚,债务该怎么处理
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离婚后,要看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来进行划分,属于共同债务则离婚后也需要二人共同承担,属于个人债务的则只需要债务人承担。对于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定大致上是看此债务是否属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像赌债这样的一般情况下都属于个人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若二人对债务的界定无法达成一致,就交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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