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鉴定职业病需要什么手续和程序呢)

职业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鉴定职业病需要什么手续和程序呢)

鉴定职业病的手续是什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

  2、审核;

  3、组织鉴定;

  4、鉴定书;

  5、异议处理。

在医院里工伤鉴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1、2、3、五来做鉴定。

一、在医院里工伤伤残鉴定流程: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二、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在医院里的工伤鉴定流程和相关劳动鉴定机构相同,都需要先申请后鉴定。

职业病认定程序怎样走

职业病认定程序怎样走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职业病的认定程序是当事人先向当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机构收到申请书以后,通知当事人要准备材料,当事人要在10天之内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诊断机构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2、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3、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4、协商鉴定缴费事宜;
5、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6、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
7、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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