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起诉书(员工私吞公司的钱怎么写诉讼状)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以及规避方法

法律分析: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起诉书(员工私吞公司的钱怎么写诉讼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王亚丽的被控受审

王亚丽等5人被控两罪
桃城区检察院起诉书称,王亚丽涉嫌职务侵占和行贿案共五名被告人。除王亚丽外,其他四人为王亚丽的姐夫、原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北城支行副行长周东风,王亚丽的丈夫薛立新、王亚丽“女儿的干爸”肖和利、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乔。
公诉人员认定,王亚丽与周东风为侵占主谋,其他三人为从犯,该案涉案金额1.1亿元。另外,王亚丽和周东风被控犯行贿罪。
有关职务侵占罪,检方指控,石家庄市商人王破盘去世后,其干女儿王亚丽为继承其资产,借出金宝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与律师张志乔伪造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修改公司控股者及比例,在随后的争夺遗产中王亚丽达到侵占目的,涉案金额1.1亿元。
关于行贿罪指控,起诉书称,为了获得关照,王亚丽指使人向时任新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队长赵玉虎、时任新华区政法委书记王瑞征行贿(两人均另案处理)。
王亚丽庭上称无别名
昨天的庭审包括了公诉人出示证据的举证阶段,还有控辩辩论阶段。
在自我介绍时,1969年出生的真名叫丁增欣的王亚丽说,她叫王亚丽,生于1973年,大学本科学历,国家干部身份。面对法官对其有无别名的询问时,王亚丽回称没有。
法官问王亚丽和王破盘有何关系,王亚丽称父女关系。法官问他们一起生活多久,王答40多年,“两岁时就和他住在一起”。
检方出示证据时,王亚丽拿出事先备好的纸和笔认真抄记,对检方每一项指控表达的意见均是“有些对,有些不对”。
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13时,庭审继续,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对于职务侵占罪指控,辩护律师认为,王亚丽侵占王破盘的个人股份,不仅包含公司财产,也含有负债,目前金宝公司经过相关评估认定资不抵债。因此,王亚丽的行为并不属于职务侵占公司财产。该律师质疑检方关于金宝公司控股的金华中心估值1.1亿的评估权威性。辩护律师辩称,王亚丽的行贿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应属于单位行贿。
公诉人提出,王亚丽篡改股份构成即为谋夺公司财产,其行贿属个人行为。
就上述两项指控,控辩双方展开辩论。
下午5时左右,王亚丽提出“心慌”,服用两次药后,以身体不适提出休庭,庭审延至次日继续进行。
罪名
职务侵占 造假夺取过亿资产
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1994年10月8日,王破盘以王破盘、周东风、薛立新三人名义投资50万元,注册成立金宝公司。其中,王破盘占80%股份,周东风、薛立新各占10%,王破盘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实际上,周东风和薛立新没有出资,仅为挂名股东。
1995年12月26日,王破盘以金宝公司名义,与外商梁志国共同出资45万美元,成立金华中心,梁志国实际没有出资。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金宝公司出资280.59万元人民币,折合美元33.75万元,占75%股份;外商梁志国出资11.25万美元,占25%股份。王破盘为金华中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亚丽和梁志国之子梁斌均为董事。
2008年8月8日,王破盘去世后,王亚丽不愿王破盘子女王中信等人继承金华中心资产。为达到侵占资产目的,王亚丽以王破盘女儿身份,从石家庄市工商局借出金宝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利用担任董事且保管金宝公司和金华中心公章之便,和张志乔伪造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将王破盘出资40万元占股80%,改为丁增棉出资,后又改为肖和利出资30万元占股60%,将周东风、薛立新各出资5万元各占股10%,改为二人各出资10万元各占股20%。这样,王破盘在金宝公司中没有股份。
为使伪造的出资比例得到法律确认,推翻石家庄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出具的股权说明,王亚丽与周东风、薛立新、肖和利一起,利用伪造的股东出资证明书等证据,两次提起诉讼,争夺王破盘遗产。
公诉方认为,周东风、薛立新、肖和利明知王亚丽伪造证据,仍按王要求,在伪造的股东名册上摁下手印,出庭或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致使王破盘遗留的金华中心价值1.1亿元的资产被王亚丽等人侵占。
行贿 送钱送字画获取关照
对于行贿罪指控,起诉书称,为了在桥西区公安分局办理相关案件中得到关照,王亚丽指使河北金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鲁,分两次送给新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队长赵玉虎(另案处理)现金10万元。
2009年春节前,王亚丽本人送给赵玉虎价值分别为1万元的银行卡两张和一张署名为“新颖”的字画。王被免职后,2009年6月,赵玉虎将12万元及字画返还周东风,让其转交王亚丽,周东风告知了王亚丽。
此外,王亚丽、周东风为尽快了结争夺财产的诉讼案件,共同商定给时任新华区政法委书记王瑞征(另案处理)送礼请其帮忙、协调,周东风两次送给王瑞征共5万元。
起诉书显示,金华中心成立时,外商梁志国出资12万美元存入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营业部的存单,系王亚丽伪造,目的是为了用于验资。
口供
王亚丽等人电脑造出假证据
桃城区检察院公诉人员当庭出示了王亚丽等人接受调查时的部分口供笔录。
口供笔录显示,王破盘病逝当日,王亚丽找到律师张志乔商议如何将王破盘留下财产完全转移至自己名下,随后二人赶到石家庄市工商局副局长齐志刚办公室。王咨询后,齐安排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主管档案的副局长张洪亮调出档案,销毁提档备案记录。
齐志刚称,王亚丽告知其是时任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亲戚,吴因三鹿事件被免职,与新书记有些交接,希望察看金宝公司档案,齐将金宝原始档案交给了王亚丽。
此后,王亚丽将档案归还,但已被涂改。“我很生气,就坚决要王交还原始档案,一直未果,涂改的档案也遭到注册分局的拒收。”齐志刚如此表述。
笔录中,王亚丽称张志乔在电脑上做出新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用A4纸打出了新的股东出资证明,并用粉碎机销毁了金宝公司原始档案。
2010年10月,齐志刚因受贿被判刑10年,判决书未涉及齐在上述过程中是否收受王亚丽贿赂内容。
现场
王亚丽“胖了20多斤”
在桃城区法院后楼的一间法庭里,轰动全国的王亚丽案开始了庭审。
桃城区法院主管宣传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由河北省高院指定在桃城法院审理,一审开庭低调,没有通知任何媒体,没有提前公开发布消息。
该负责人称,王案审理现场是该院少年庭,共有三排座位,能够容纳不到20人,“地方太小”。该负责人估计,被告人对检方所诉罪状并不认服,一审将持续一天。
参与旁听的一名律师介绍,法庭有三道铁门,连续两道要进行全身安检,手机、电脑都不让带。
另据出庭的人士介绍,王亚丽昨天扎着马尾辫,戴着无框眼镜,穿一身橘黄色看守所制服,休庭期间曾对一名亲属说“被关了一年,胖了20多斤”。
说法
举报人称所诉罪名漏两罪
得知王亚丽被控两罪后,此案举报人王翠棉表示,王亚丽明知身份有假,还报案称王破盘系被毒死,随后又举报公司财务人员贾玉红职务侵占,导致贾被羁押。王翠棉认为,王亚丽上述行为是诬告陷害罪。
王翠棉还表示,王亚丽档案中100多枚公章1/3系伪造,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
针对举报人的说法,桃城区法院一法官回应称无从解释,“这是上级定的,我们没有权限过问。”

职务侵占不到6万怎么处理

1、现在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低于六万元不构成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塌锋宴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基誉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即分别是6万元、100万元。

3、故对于前期已经被立案追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若金额尚未达到6万元的追诉标准,律师可以及时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的意见。

总结:员工发生职务侵占行为,企业方面可以报案,如数额不足六万,则公安机关不会立案,按照不予立案的程序处理,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判定职务侵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一点就是看其侵占企业财产的数额。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

职务侵占罪团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经办一定事项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去控制、左右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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