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怎样处罚?
昨天夜里开车撞了一个骑摩托车的,当时吓坏了,害怕就跑了,第二天去自首了,确切的说应该是骑摩托车的撞得我,我直行他转弯,把车的右大灯那边全部撞进去了,他的摩托车完全报废了,好在人没有太大事情,都是皮外伤,没伤到筋骨,现场也没有血迹,现在医院接受治疗。这几天对方家属正在气头上,想私了这个问题但是对方不同意,说先交一万块钱看病。我是不差一万,我是怕交了一万又交一万,没完没了,实在不行让交警去判,请问这怎么判?属于什么罪?会吊销驾驶证吗?会拘留什么的吗?一,逃逸,一般会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会罚款、拘留。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自首会考虑从轻处罚的。
扩展资料: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交通肇事逃逸-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