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常识(赠予房产过户新政策赠予房产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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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

分析案例rn案情:李某和赵某是邻居。一日,李某带赵某的女儿(9岁)出去玩耍。路经福利彩票摸奖点,李某听别人说小孩摸奖运气好,遂拿了2元钱给赵某之女,让其摸奖试试运气,并当着其他人的面表示不需要还钱。赵某之女摸奖中了2000元。李某认为是自己出钱请赵某之女代自己摸奖,所以这2000元理应归自己所有。而赵某认为这2000元应属于自己女儿所有,而自己是女儿的监护人,所以钱应由自己代女儿保管。rn问题:请用所学民法知识分析并判定案例中的2000元应归谁所有?rn谢谢,我不知道怎么答法?大概知道。但是用书面表达要专业!所以我不太会。
此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
我个人认为应当全部属于李某。
首先,如果赵某主张2000元全部归属他的女儿,那么买彩票的2元钱应当是属于其女儿的,事例中李某当着众人的面说“不用还钱”应当理解为不用还这2元人民币,那么这就是个赠与,属于纯获利益,我国合同法第47条只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有缔约能力,但并未规定10岁以下无行为能力人的此项能力,那么这个2元钱的赠与不当然生效,即使本着类推适用的原则类推关于纯获利益合同的规则于此处可以适用,但第二个小问题就出现了,即现在假设2元钱归赵某之女所有,接着她拿2元人民币去买彩票,那么民法上又规定了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和他日常能力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但此处彩票合同不属于与10岁以下儿童相适应的行为,那么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是待定,同样不利于彩票买受人。因此首先我认为此处不易把2元钱的赠与合同有效化而应当认为是李某去买彩票,而赵某的女儿仅是履约辅助人为好(因为此时合同的代理行为不需要代理人与完全行为能力)。
其次,由于彩票合同是一类十分特别的合同,这就在于对彩票号码的选中依不同人的偏好有不同的结果,在此事例中,我们不能否认虽然李某出来买彩票的资本,但是关键还在于赵某的女儿选中了号码,即假使没有赵某的女儿在,李某不一定能中奖,这就好似一个合伙关系:李某出钱,赵某女儿“出力”,那么如果这样一个民事合伙有效,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合伙人平分合伙行为的收入,也就是一人1000,但是此题中赵某的女儿是无行为能力人,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上关于合同参与人条件的规定,因此这个合伙也是不成立的,那么就只有李某一个人有受偿权利了。
以上是我个人的片面看法,说“片面”是因为对于那句“不用还钱”的理解,并且我不同意将合同法第47条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能力缔结纯获利益合同的规则类推适用到无行为能力人身上,以及我没有承认在赵某的女儿接受了2元的赠与后,李某临时充当了赵某女儿的监护人从而补正了赵某女儿行为能力不足的观点(按此观点,此时李某就变成了赵某女儿的缔约辅助人了)。
这些都是纯理论上的探讨,还请专业的律师来解答实践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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