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包含)

调解劳动争议原则有哪些

调解劳动争议原则有: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包括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包括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相结合。

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包含)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具体如下:

1、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即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3、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4、起诉,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主要程序

1、起诉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3、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做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事前双方协商。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办事机构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申请被受理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委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调解步骤:1、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2、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3、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4、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达不成协议,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过程应制作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 发生后,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就应当向所在企业的 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明确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才能考虑是否受理。 申请调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进行非法干涉、限制和剥夺。根据工作规则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后,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调解委员会审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审查调解申请人是否合格;审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是否符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申请的范围和条件。 《工作规则》第15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接到 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是否已经经过仲裁裁决或 法院判决。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 申诉 办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调解前的准备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 劳动法 律 法规 及 劳动合同 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 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 (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 法律知识 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调解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听取当事人意见;说明调解委员会对争议的调查结果和调解意见;当事人协议。 四、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当事人撤回 申请。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每一位劳动者都有可能遇到 劳动纠纷 ,因而都有可能走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对于相关政策还是应当有充分了解。所以,本文所讲述的内容,相信对很多人都有比较重要的意义。总结来说,当我们遇到相关劳动 侵权行为 ,切忌慌乱,而应积极从法律层面寻求解决之道,先调解、后仲裁;在进行调解时,应当抓紧上文中提出的相关时效,一步一步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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