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可以公证什么
公证处可以公证什么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1、公证处公证的项目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1)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2)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3)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4)国内经济类公证:、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2、公证处公证的业务范围主要有以下五大类: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
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
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3、房产公证公证内容
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1、公证处公证的项目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1)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2)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3)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4)国内经济类公证:、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2、公证处公证的业务范围主要有以下五大类: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
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
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3、房产公证公证内容
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如何办理国外遗产继承
办理国外遗产继承的方式,具体如下:
1、办理身份证书。首先中国公民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等材料到本人住所地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书,继承权证明书等身份证明;
2、办理本人的出国手续或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书及出国手续。如果继承人本人亲自出国继承事宜,应当持经过公证的身份证明及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办理出国护照。也可委托代理人前往办理继承事宜,或委托被继承所在国的亲友、律师代为办理。但是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该委托才能生效;
3、了解财产状况,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办理遗产继承申请。继承人或代理人应当消息了解遗产的情况,调查时可以请求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协助。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办理身份证书。首先中国公民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等材料到本人住所地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书,继承权证明书等身份证明;
2、办理本人的出国手续或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书及出国手续。如果继承人本人亲自出国继承事宜,应当持经过公证的身份证明及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办理出国护照。也可委托代理人前往办理继承事宜,或委托被继承所在国的亲友、律师代为办理。但是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该委托才能生效;
3、了解财产状况,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办理遗产继承申请。继承人或代理人应当消息了解遗产的情况,调查时可以请求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协助。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