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代理的分类有哪几种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它是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明确使用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等术语,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也把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发生的根据。
一般认为代理权的授予,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通常情况下,在本人完成授权行为之时,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往往已设定一种合同关系作为代理权赖以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所以,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或基础,委托代理权就成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权,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代理权才发生。此外,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也能产生委托代理授权。
委托代理授权,一般为不要式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在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时,口头形式为无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既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这是法定代理的一个显著特征。
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1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权。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遵循《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准则,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精神而为之。监护人实施代理行为违反监护职责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若因此致被监护人受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指定代理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应由依法对他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单位为其指定代理人。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划分,是以代理权限范围为划分标准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权,即其代理权没有范围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任何法律允许进行的民事活动。因此,一般代理又称为全权代理或者总括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限定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如超越权限范围,便会发生越权代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那样可以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民事活动,而只能进行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以也成为部分代理或者特定代理。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是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一种划分方法。其划分依据有两条:一是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时是以谁的名义,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代理人自身的名义;二是代理行为后果的归属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还是先由代理人承担然后转移给被代理人。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可以将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权由其单独行使的,称为单独代理,或称为独立代理。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权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的,称为共同代理。
(五)本代理与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什么意思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
3、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5、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
(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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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
3、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5、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扩展资料:
法定代理人权限地位:
1、由于法定代理是以亲权或监护权为基础的,因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非常广泛。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他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负有的诉讼义务,他应当代为履行,法定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
2、均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 ,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效力。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人居于同等的诉讼地位,其代理权不受限制,他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一切诉讼行为。
既有权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有权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等等。
3、尽管如此,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他不是实体权利的直接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因而,法定代理人所为诉讼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的当事人承受。
当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进行中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代理权而又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继续代为诉讼时,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一、法定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
二、法定代理人的基本特点
1、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委托人通过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3、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
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
(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
(4)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5、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三、和法定代理人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要了解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首先就得了解 法定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