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训诫处理流程
1、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信访部门可以对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言行尚不够行政处罚的信访人依法予以训诫。2、证据规范。承办单位决定对信访人训诫应收集相关证据: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报案、证明材料;收缴、扣押信访人的相关物证、书证;信访人在信访中的言行可在接谈笔录中记录由信访人确认并签字(信访人拒绝签名或捺印的应当由接待民警注明);相关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信访人本人的亲笔陈述或悔过书;在场民警或其他证人证明材料等。上述证据必须具备两项以上。3、审批。对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场所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予以训诫,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到市、县(区)公安机关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予以训诫,由本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办理,由本局分管信访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民警填写“呈请训诫报告书”(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经审批后方能填具训诫通知书,训诫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机关信访专用章。4、送达。训诫通知书开具后应当场或及时送达信访人。送达应按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办理,信访人及其亲属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也可送达信访人的单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怎样办理训诫
上述证据必须具备两项以上。 3、审批。对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场所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予以训诫,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到市、县(区)公安机关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予以训诫,由本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办理,由本局分管信访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民警填写“呈请训诫报告书”(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经审批后方能填具训诫通知书,训诫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机关信访专用章。 4、送达。训诫通知书开具后应当场或及时送达信访人。送达应按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办理,信访人及其亲属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也可送达信访人的单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会。 5、存档。应建立对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员训诫的档案(包括信访人的户籍资料,家庭成员情况,非正常上访的地点、单位及次数,非正常上访言行的证据,训诫书存档联及送达回执等相关材料)并装卷保存。 各区县公安(分)局可统一盖印、编号后将训诫通知书下发到各涉及信访秩序维护工作的基层所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