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钱转到国外犯法吗
法律主观:
国外的钱要合法地转入国内,可以通过换汇公司,国外当地都有一些中国人开的换汇公司,他们根据当天的汇率把钱汇到国内银行的账号上,一般当天就可以查到。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谁能解释解释?详细点》谢谢 !! 我的学费收据算不算是票据呢?《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尽都相同,有些国家规定采取公示催告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采取担保的方式等,我国票据法则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制度和提起诉讼制度。因此在涉外票据活动中,就涉及到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本条款规定了: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这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付款地是票据债务的履行地,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而且付款人所在地往往就是付款地,所以,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自然也就是最为合适、最为方便和最为有利的了。
学费收据不算是票据。
票据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法》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学费收据不仅不是法律规定的票据,也不具有票据特征。
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尽都相同,有些国家规定采取公示催告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采取担保的方式等,我国票据法则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制度和提起诉讼制度。因此在涉外票据活动中,就涉及到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本条款规定了: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这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付款地是票据债务的履行地,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而且付款人所在地往往就是付款地,所以,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自然也就是最为合适、最为方便和最为有利的了。
学费收据不算是票据。
票据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法》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学费收据不仅不是法律规定的票据,也不具有票据特征。
美国银行开出的支票没有盖章有效吗?
没效。支票的出票人签章,是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缺少必须记载事项的支票,是无效支票。
这张支票是涉外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章的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商,也可以使用付款地的法律。就是说,支票上记载事项的规定,一般是用出票地法律,即美国法律的规定,经协商,也可以用付款地,如中国的法律来规定。但是无论是美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法律,出票的签章都是必须记载事项,没有出票人的签章,付款人是不付款的(支票没有主债务人,付款人付的款,最终都要从出票人账户扣出,出票人签章,他可以不认可这个债务)。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这张支票是涉外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章的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商,也可以使用付款地的法律。就是说,支票上记载事项的规定,一般是用出票地法律,即美国法律的规定,经协商,也可以用付款地,如中国的法律来规定。但是无论是美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法律,出票的签章都是必须记载事项,没有出票人的签章,付款人是不付款的(支票没有主债务人,付款人付的款,最终都要从出票人账户扣出,出票人签章,他可以不认可这个债务)。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