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要注意什么问题
涉外婚姻法律问题比较复杂,由于风俗习惯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当熟悉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同时注意下列问题:
1、熟悉有关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点在外国。这就需要对所在国国家的相关法律有所了解,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无效婚姻”或“破坏婚姻”(即在一国是合法结婚或合法离婚,在另一国则有可能属于非法结婚或尚未离婚)。
2、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婚姻法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法律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是一个明显的特色区域,只要适当改变自己的行为或行动的地点,适用的法律可能对自己最有利的。
一种方法是选择行为,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的结婚或离婚。一种方法是选择法院,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婚姻问题,一般将上诉法院来解决。通常是一个州法院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一定。当有几个国家的法律可能被应用,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特殊处理和选择规则,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的规则是,“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法院根据这套规则的涉外婚姻案件中确定适用法。因此,当双方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将涉外婚姻诉讼,他们的利益是可以实现的。
3、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当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需要在另一国家执行时(如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的分割等),当事人事先就应该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能否得以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包括判定),条件不尽一致。
从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司法协定上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做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做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的准据法、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谈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涉外婚姻举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1、涉外婚姻登记地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资料: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涉外婚姻要注意什么
涉外婚姻要注意的事项:熟悉他国有关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国籍可能不同,需要了解其所在地国家的法律,避免出现破坏婚姻的情形。当事人要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适用不同的法律导致的后果可能不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