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小孩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偷抢小孩判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拐骗妇女儿童罪是指什么?
“拐 骗 罪”和“拐 带 儿 童 罪”都是目前我 国 刑 法当中规定的罪名。其中,“拐 骗罪”主要指以欺 骗、诈 骗、胁 迫等手段将被害人掳 走或者引诱离开原住所而构成的犯 罪行为,而“拐 带 儿 童 罪”则是针对保护未 成 年人进行专门规定的刑 法 罪 名。其实“拐 带 儿 童 罪”是包含了拐 骗 儿 童这种情况的啊。最近一些专 家、学 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将这两个罪名合并为“拐 带 儿 童 罪”,并取消拐 骗 罪和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的区别,以便更好地保护儿童和妇女的权益啊。现在“拐 骗 罪”和“拐 带 儿 童 罪”在我 国的处理和认定上是存在一些差异和争议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定性不清
有时候判定是否构成“拐 骗 罪”还是“拐 带 儿 童 罪”的标准不够明确,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导致了在不同地区对于同一个案件的认定是可能出现比较大的偏差。
2、罚则不同
尽管两种罪名都属于刑 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但二者的惩罚程度却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一般情况下“拐 带 儿 童 罪 ”面对的刑期可能较长,而“拐骗罪”则是比较轻的啊。4月7日下午2时30分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之子孙卓被 拐 案、符建涛被 拐 案也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拐 走孙卓和符建涛的人贩子吴某龙将出庭受审。从2007年12月7日孙卓被拐、2007年12月28日符建涛被拐至一审开庭,本案的犯罪行为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害均已超过15年,孙海洋对量 刑建议表示难以接受,检方在庭前出具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被告吴某龙涉嫌拐骗儿童罪,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告吴某光涉嫌窝藏、包庇罪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此受害人孙卓的父亲孙海洋和被拐孩子家长群体均多次公开发声称“难以接受。”孙海洋向记者表示,如果按照这个量刑建议判决,他将提起上诉。吴某龙案将会是一个“样板”,他会追究到底,不会谅解人贩子。同时他也希望推动拐卖儿童“买 卖同罪”。
3、司法执行难度大
由于两 种 罪 名之间存在重叠或者重复的情况,相关案件审理时需要考虑各种情况和具体细节。这使得司法执行难度增加,并且可能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判决不公等问题的啊。
我的立场是非常支持将拐 骗 罪和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统一成“拐 带 儿 童 罪”,由于这样更加有助于保护 妇女和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并有利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司法实践的执行。
第一,将这两个罪名合并为一个罪名可以避免出现在处理拐卖案件时的法律盲区,强化对拐卖儿童和妇女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可以大幅度地减少相关犯 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更好地维护儿童和妇女的正当利益。拐 卖 妇 女 儿 童罪和拐 骗 罪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背后的危害和对受害人的侵 犯是一样的,都是严重侵 犯被 拐 儿童和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和正当利益,都是需要得到应有的严 厉 惩 罚和制裁的啊。
取消“拐 骗 罪”,统一成“拐 带 儿童罪”可以明确刑法中各项罪名的分类和定性。这使得对于相应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和管理更加清晰规范,容易区分出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和惩罚。将两种类似的犯罪行为合并起来,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因为定性不清而导致判决不公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则进行判断和处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和权威啊。
当然将这两个罪名合并也存在一些难点和争议。例如如何界定拐带行为与其他非法行为的界限,如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等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啊。同时为了确保这一改革能够得到有效实施,还需要加强法律实施的能力和司法保障,加强对拐卖行为的打击和监管力度。所以我个人觉得将拐 骗 罪和拐 卖 妇女儿童 罪统一成“拐 带 儿 童 罪”是非常有必要和更加积极的改 革 举 措。
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是指以出卖或 收养 为目的,拐骗、 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以出卖为目的,就是说犯罪分子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目的,是为了将妇女儿童当成商品出卖,从中获利。 本罪侵犯的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 监护人 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 共同犯罪 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竟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法律客观:《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